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总结报告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0 03:12:2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包含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企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的炼焦分厂,以下简称焦化企业)依法做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焦化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确定排查范围和开展现场排查工作。本指南未涉及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其他事宜,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指南》)中通用要求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26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27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30040 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

GB/T 33378 阴极保护技术条件

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 50393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SH/T 3533 石油化工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 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J 8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 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一)炼焦化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炼焦炉型。

(二)常规焦炉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三)半焦(兰炭)炭化炉

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本指南简称为“半焦炉”。

(四)热回收焦炉

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推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五)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

指污染发生后不能及时发现或处理的重点设施设备,如地下、半地下或接地的储罐、池体、管道等。

四、重点关注的污染物

焦化企业重点关注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多环芳烃、苯系物、石油烃、酚类、氰化物、苯胺类、重金属及其他无机物等,见附录 A。其中,历史调查和监测结果表明超标率较高的主要为多环芳烃(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a]蒽等)、苯系物(苯、甲苯、乙苯等)和石油烃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原辅材料、产品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情况、已有调查监测结果等,对照附录 A 核实确认重点关注的污染物。

五、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清单

常规焦炉、半焦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炼焦炉型涉及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清单见附录 B。企业应对照核实确认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增补其他可能发生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根据相关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隐患是否容易识别、是否属于易超标的重污染区等,将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分为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以及历史调查结果表明超标率较高的非隐蔽性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应纳入重点关注;其他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为一般关注。应将重点关注场所或者设施设备作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等的工作重点。

六、现场排查要点

焦化企业应按照 HJ 854、《隐患排查指南》附录 A 的相关要求,对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的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功能和土壤污染预防措施开展排查。对于地下或者半地下储存池、地下储罐、接地储罐、地下管道、地下污水井/检查井等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以及冷鼓、脱苯、脱硫、硫铵、蒸氨、脱硫废液提盐或制酸装置区等重点关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现场排查还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危废贮存间可按照GB 18597 的要求开展排查。

(一)地下或者半地下储存池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判定池体防渗有效:

(1)防渗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在设计年限内,目视检查未发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

(2)防渗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超出设计年限,通过防渗效果检查或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证实防渗有效;

(3)防渗设计相关资料不全的,通过防渗效果检查或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证实防渗有效。

2.池体防渗性能设计标准可参照 GB/T 50934 中重点污染防治区相关要求执行。

3.池体防渗效果检查:原则上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至少每 2-3 年开展 1 次满水试验并形成记录,建成时间较早的企业适当增加检测频次,具体可参照 SH/T 3535、《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执行。

4.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可参照 HJ 1209 等执行。

5.池体设计应满足储存介质使用防腐要求,防腐标准可参照 GB/T 50046 等执行。对采取防腐措施的池体,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定期通过目视检查等进行防腐有效性检查,具体可参照 GB 50212 等执行。

(二)地下储罐

1.定期开展阴极保护系统有效性的现场测量与评价,阴极保护系统有效性检查方法和检查频次可参照GB/T 33378 等执行。

2.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可参照 HJ 1209 等执行。

3.双层储罐应设置真空检漏器等泄漏检测设施,具体可参照 GB/T 30040 等执行。

4.位于阻隔设施内的单层储罐,应在阻隔设施内设置检测立管等泄漏检测设施,具体可参照 GB 50156等执行。

5.储罐设计应满足储存介质使用防腐要求,防腐层设计标准可参照 GB 50726 等执行。储罐防腐层有效性检查宜与储罐主体的检查与维护同步进行,具体可参照 GB 50727、GB/T 50393 等执行。

(三)接地储罐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判定接地储罐的防渗阻隔系统有效:

(1)防渗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在设计年限内,目视检查未发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

(2)防渗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超出设计年限,通过防渗效果检查或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证实防渗有效;

(3)防渗设计相关资料不全的,通过防渗效果检查或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证实防渗有效。

2.防渗阻隔系统防渗性能设计标准可参照 GB/T 50934 等执行。

3.防渗阻隔系统防渗效果检查:原则上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至少每 2-3 年开展 1 次闭水试验检测等,具体可参照 SH/T 3535、《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执行。

4.位于阻隔设施内的单层储罐,应在阻隔设施内设置泄漏管等泄漏检测设施,具体可参照 GB/T 50934等执行。

5.防腐层设计标准及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有效性检查、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双层储罐泄漏检测等要求同地下储罐。

(四)地下管道

1.单层管道渗漏检测,可采用密封装置检测、机器人检测等方法,具体可参照 SH/T 3533、《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标准执行。

2.双层管道应设置压力检漏器等泄漏检测设施,具体可参照 GB/T 30040 等执行。

3.防腐层设计标准及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有效性检查等要求同地下储罐。

(五)地下污水井/检查井

1.防渗有效判定、防渗性能设计标准、防渗效果检查等要求同地下或者半地下储存池。

2.污水井/检查井设计应满足接触介质使用防腐要求,防腐标准可参照 GB/T 50046 等执行。对采取防腐措施的污水井/检查井,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定期通过目视检查等进行防腐有效性检查,具体可参照GB 50212 等执行。

(六)冷鼓、脱苯、脱硫、硫铵、蒸氨、脱硫废液提盐或制酸装置区

装置区现场排查内容包括地下或者半地下储存池、地下储罐、接地储罐、地下管道、地下污水井/检查井等设施排查(要点同上)和地面防渗防腐有效性检查。地面防渗防腐有效性检查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防渗阻隔系统是否有效的判定方法同接地储罐。

2.防渗阻隔系统防渗性能设计标准可参照 GB/T 50934 中一般污染防治区相关要求执行。

3.防渗阻隔系统防渗效果检查:原则上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至少每 2-3 年开展 1 次闭水试验检测等,具体可参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执行。

4.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可参照 HJ 1209 等执行。

5.地面设计应满足装置区使用防腐要求,防腐标准可参照 GB/T 50046 等执行。对采取防腐措施的装置区地面,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定期通过目视检查等进行防腐有效性检查,具体可参照 GB 50212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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