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9日,在我国央行以及证监会的联合商议下,针对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这一方面,推出一项紧急政策通知。
这项政策要求各大银行充分考虑灾区的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予以合理理解,延缓他们偿还债务的时限。
与此同时,不得出现催收等恶劣情况,不得因超过还款期限而进行罚息、不得借机将受灾民众与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和失信名单。
不过银行在地震中也是受害者,因此国家在相应政策中也是对其有所照顾,要求灾后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视个人情况尽力偿还。
而对于那些因地震灾害导致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或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这笔贷款会被银行机构视为无能力偿还。
因此在一定时限之后,银行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再结合当地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对这笔贷款进行核销处理。
2008年5月23日,政府根据受灾人民的实际情况,针对借款人在地震中蒙受损失,不能通过保险获得理赔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通过银监会专门发布相应的政策文件,要求当地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呆账,以及各类贷款核销处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核销。
而对于民众因地震造成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导致保险无法理赔、理赔金额不足的情况下,这些借款债务则有国家进行补齐。
那么,当房屋借款人在地震灾害中遇难离世,房屋的贷款又该如何处理?
是成为银行手里所谓的坏账?还是由遗产继承人担负起贷款呢?
尾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借贷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附属于继承关系,这也就意味着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而这些逝去之人大的贷款,也会依照前文提到过的法定继承顺序,顺延到继承遇难者遗产的继承人身上。
但秉持着“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的理念,国家考虑到灾后人民的家园重建等一系列问题,旋即颁布了相应的临时性国家政策。
依照政策规定,遇难者的贷款无论是否有继承人进行继承,都不需要继承人承担之前相应的债务。
倘若遇难者生前曾经购买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部分的保险赔付将会自动抵消遇难者的债务,其余部分由国家代为补足,然后进行核销。
而对于那些因地震导致失踪下落不明的人口,国家暂时保留了他们的存款与贷款,直到规定的时限之后才会进行核销处理。
后来我国政府又针对汶川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出了一些政策上的调整,推出了一些了新政策来完善针对灾区颁布的法律条文。
也正是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灾区人民才有了足够的喘息时间,灾后重建也才逐步走向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