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装神话剧《香蜜沉沉烬如霜》(以下简称《香蜜》)即将收官。一开始不少人并不看好它,但凭借剧情和“香蜜女孩”(喜欢这部剧的观众)的安利,无论收视率还是网络播放量都颇为可观。可好景不长,随着剧集推进,微博上关于《香蜜》的吐槽多了起来,主要集中在男女主角戏份变少。观众发现,大概是从30集前后开始,《香蜜》过度刻画男二号,部分集数男一号的戏份竟然只剩下2分钟不到,指责配角“加戏”、剧集“注水”的声音也多了起来。
面对各种声音,8月27日,《香蜜》的执笔编剧张鸢盎在微博发表长文,承认剧集“注水”,否认这是其团队的责任,并且指出制片方责编和策划署名在自己之前,制片人则被冠上了“总编剧”之名。张鸢盎表示,2016年8月,接到原著小说的改编委托,合同签署为36集剧本,在完成分集大纲后,她得知委托方准备将成片拍成50集,担心36集拉长到50集“可能不太合适”,于是提交了43集的剧本。《香蜜》播出后,成片达到了63集的长度。
但网友晒出与另一名制作方人士的对话中,制作方却表示张鸢盎团队43集剧本给男二号“戏更多”“主角人设不正常”,并给出剧本链接,要求网友进行判断。而张鸢盎又迅速回应网盘剧本并非其提交的最终版本,指责对方混淆视听……总之,无论编剧和片方怎么撕,网友和男二粉怎么撕,一个可以确定的事实是:《香蜜》的确“注水”了。这也引起网友关于“注水”的广泛讨论。好好的剧集为何“注水”?编剧为何失去了创作的主动权?
剧集越来越长,增加集数成惯常操作
在许多人的记忆中,儿时看的那些经典电视剧,都不长。像86年版的《西游记》25集;87年版的《红楼梦》,原著那么厚重,影视化后也才36集。即便有些剧集的体量比较大,比如87年版的《水浒传》43集,2007年的《大明王朝1566》46集,但给观众的感觉是:没有什么废戏,相反拍出了史实气概。
但近些年来,电视剧变得越来越长了。20集、30集很罕见,40集、50集是起步,60集、70集甚至80集的“长篇巨制”是常态。像刚完结的《延禧攻略》70集,在播的《如懿传》则有87集。《全球电视剧产业发展报告(2016)》的数据显示,2004年-2008年,国内播出的电视剧平均每部控制在30集之内;2009年-2012年,延长到30集至35集;2014年-2015年,国产剧平均每部集数突破40集;2015年平均每部42集。广电总局关于2017年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显示,平均每部达到43集。但实际上,现在几乎没有剧集能够做到报备的集数与播出的集数保持一致,增加集数是惯常操作。
剧集怎么越拍越长?是大家都在拍史诗吗?当然不是了,而是大家都开始“注水”了。
“注水”的几种具体方式
“注水”主要从三方入手。第一方是编剧,这是剧集开拍前。《香蜜》就是这种情况,跟编剧签订36集的合同,却要编剧交出50集的剧本。编剧常用的注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增加支线,增加配角戏份。像《香蜜》就有过度刻画男二号润玉的嫌疑,360°无死角地科普他的身世,以至于喧宾夺主。另外一种,就是台词注水,让剧中人物多说废话。
第二方是导演,剧集开拍中。拍摄过程中,可以通过大量拍摄自然环境、空镜头等手法,来拉长时长。再如,本来很简单的一个镜头,给你来个远景,来个中景,再来个特写,花里胡哨的技巧一使用,镜头就多了。
第三方就是电视台,剧集开拍后。电视台的“注水”全靠剪辑,一种是前情回顾,某些电视台播出热门剧集,前情回顾就至少5分钟。另外一种是“闪回”。闪回有时是一种艺术需要,比如关键时刻主人公回忆,比如帮助观众理解剧情,但更多时候,这是剪辑师凑出来的。有些电视台会把电视剧的最后一集切割成两集,一集专门用来闪回,再剪辑上大结尾,硬生生就多出一集的剧情。
片方和播出平台获益,编剧“背锅”
为何“注水”?利益使然。而其牵涉的利益方,主要是制作方和播出平台。
剧集制作,往往都是大投资,动辄过亿,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为了减少风险,制作方往往会倾向于选择IP题材和流量明星,这样剧集会更好卖。演员的片酬随之水涨船高,在遏制“天价片酬”之前,稍微能够叫得上名字的二线演员片酬基本都在千万元以上,这大幅抬高了剧集的制作成本。
很多时候,制作方是按照集数来售卖,如果多剪一集,那就多卖一集。于是本来30集体量的故事,通过种种“注水”,最后就能多出好几集,明星片酬等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就能轻松化解。除此,也不排除某些演员“带资进组”,不断“加戏”,既可“强捧”刷存在感,还可拉长剧集帮制作方赚钱,制作方也就半推半就了。
制作方“注水”提高售价,播出平台肯定不会当冤大头。尤其在“两剧一星”和视频网站惨烈竞争的背景下,购剧成本不断攀升,播出平台便会重新剪辑再一次“注水”,拉长剧集,以提高收益、稀释成本。毕竟作为依靠贴片广告等方式收回成本的播出平台来说,剧集越长,越有利于热度发酵和广告招商,植入广告的空间也就越多。因此,播出平台甚至会一天一变,时时根据播出热度调整剪辑,有业内人士在媒体采访中曾说“热度高的有可能加长集数,电视剧宣发时定的集数往往说了不算”。
不少不熟悉内情的观众,往往以为“注水”是编剧的问题。事实上,在中国的影视产业链条中,除了极个别的大编剧,绝大部分编剧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他们本该是剧集的创意核心,结果却成了制作方的提线木偶,怎么写由片方说了算;甚至还出现“阴阳剧本”的情形,片方另请人在剧本基础上再创作。编剧连著作权、署名权都被剥夺,遑论什么话语权。这次《香蜜》就出现了署名方面的纠纷,执笔编剧也是因为“背锅”,才愤而跳出澄清。
“注水”是饮鸩止渴
“注水”虽为制作方和播出平台带来了利益,却也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注水剧和注水肉同样可恶,后者伤害食客的身体,前者则窃取观众的时间、愚弄观众的智商。注水剧也将对影视行业造成严重的伤害,当编剧沦为产业链的最底层,沦为“文字民工”,既无创作自由也无职业尊严,影视行业又该从哪里汲取原创力?
好在观众并不是傻子。手机互联网时代到来,视频网站崛起,美剧、英剧、日剧、韩剧纷至沓来。国际上,减少剧集数、保证单集精彩度已成为剧集制作的共识。日剧的长度普遍是10-12集;英剧更少,一般一年一季,一季3-9集;至于韩剧,除了少数周末家庭剧外,韩国的迷你剧往往也就16集的长度。精品剧看多了,观众的审美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他们对注水剧的忍耐能力在下降——这也是为什么今年扑街的“流量明星 IP”剧尤其多。
注水剧已然不再是攫取利益的不二法宝,相反,它更像是一种慢性自*:以为能忽悠观众,结果遭到观众弃剧,不仅赔了口碑,还拉低收视率和点击量,最终反倒影响了广告收益。“香蜜女孩”从自发安利到“反噬”,就是一个例证。(曾于里:剧评人)
■ 法律支招
为避免纠纷,编剧和制片方应事先签订协议
就著作权法一般理论而言,如《香蜜》中的制片方这样未经许可改写作者作品,毫无疑问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四条第十款规定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之一“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艺术风格和技能,是作者的人格和身份的外化,正因如此,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权法上被视为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
对此,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著作权法》中对出版修改权的限制:“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对于作品的修改,是为了保障作品出版的基础性质量、使作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应要求,最终推动作品由个人创作变成公开出版物,而其修改权限尚且被如此严格限制,制片方出于商业目的对原剧本的改动更应慎之又慎——制片方固然依法享有《香蜜》影视剧的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享有剧本的著作权。
相应的,编剧享有署名权无可非议,但也并非名字“露个脸”就可以了。署名的先后顺序默认代表着编剧在剧本中贡献程度的高低,张鸢盎在对外声明中就表示了对于制片方责编团队署名于编剧团队之前的强烈不满。一般而言,作品的原作者对于作品的贡献程度的确应当是最高的,除非制片方的修改对于最终剧本的贡献程度已经高于原作者才可如此署名。要达到这种程度虽然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实属比较罕见。
当然,法理上不允许的,事理上却未必不通。《中国合伙人》的编剧张冀曾说过,“导演、演员甚至观众都会进行二度创作或再度创作,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剧本与编剧也不能完全画等号。从艺术规律上说,再好的剧本完全不改动也是不可能的。”可见,为了最终的影视剧拍摄,剧本往往会进行大量的修改,这种修改是正常并且必要的。但为了避免在此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甚至面临侵权风险,一种最简单的解决方法就是:把话说在事前。也就是编剧和制片方应当在签订协议时,对于剧本创作的要求、后续剧本的修改方式和标准以及最终的署名等细则做出明确、细致的约定,后续任何一方若有违反,都可追究违约责任。
如此尽管事先的签约略显繁琐,但在后期的执行中,一方面可以保证剧本的内容和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编剧的合理利益。之前《芈月传》中编剧蒋胜男亦与制片方有过类似的争议纠纷,当时曾有媒体提出各方要相互理解、积极沟通。沟通与理解自然是必要的,但是更希望行业内能够在这些已有的纠纷与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作为优化后续行业运转的铺路石,而非数次都踏入到同一条河流当中。(谢怡: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