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对我们党来说,打铁必须自身硬,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根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分别是: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的尺子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深刻切中了党员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具体地描绘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精准地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这就好比看病一样,治病宜早,防患宜小,对症下药、分类施治。
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就是用药物热敷。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就是排脓放血。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就是服用清火、治肠胃病的汤药。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
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就是加大药性和用量。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前者是后者的堤坝,后者是对前者的震慑;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得越是及时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