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从1840年到大清灭亡,清政府与外国一共签订了1175个条约,“公认”“不平等条约”有几十个,我之所以把“公认”也加引号,实在是不知道此“公”的出处,而且,最终的数量只能形容说是“几十”个,也无法具体明确到它是27个,还是31个这种精确的数字。
按照上文所述的不平等条约,即便存在一百个,在这1175个分母的比照下,也会产生十几倍乃至几十倍数量的“平等条约”。
实际上的情况,不平等条约与平等条约的区别很笼统,所谓不平等条约的定义就是前提不平等、地位不平等和因此导致的过程和结果的不平等。诉诸武力,或以武力威慑或相逼,这就是前提不平等,在此前提下,落后小国不得已与先进大国坐在一起谈条件,这就是地位不平等。前提和地位不平等,将会很大可能产生出结果不平等的条约。
按照这个定义,第一次鸦片战争阴影下的《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阴影下与英法签订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甲午战争后的《马关条约》、八国联军按住大清脑袋签订的《辛丑条约》,这些条约大多既割地又赔款,无论从哪一方来看,都是妥妥的赢家通吃的不平等条约。
中俄《瑷珲条约》,《北京条约》,被沙俄鲸吞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算不算不平等条约?在沙俄和他们后世的继承者心目中,肯定不算,那是因为他们认为,那是两国平等签订的友好条约,沙俄在当时没有出兵攻打中国东北地区,没有诉诸武力,这是基本事实。至于“武力威慑”,纯属扯皮语言,只要是陆地邻国,谁在边境没有兵力“威慑”?
但是在大清后世的历任统治者心目中,必须得算,那是因为沙俄是趁着英法联军进攻中国的时候,清廷焦头烂额之下,被迫签订的“报偿”沙俄调停和平的酬劳,你是没有发动大规模战争,但你“浑水摸鱼”、“强取豪夺”来着。更遑论条约结果本身让谁看了那也是百分之一万的不平等。
再来说这些“不平等条约”的废除过程。其实从清朝末年成立邮传部开始,大清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回收这些“不平等条约”中的“邮政检查权”等邮政主权。
北洋政府在一战期间,在与德奥宣战之际趁机发布《邮件检查令》,宣布对各国的邮件都拥有最终检查权。这是一次性质明确的邮政主权回收行动。
海事主权,同样是在1917年宣战之时,北洋政府颁布了《捕获审检庭条例》,成立中央到地方的两级审检庭,地位类似于现代的海事法院,并且颁布了《海上捕获条例》,成功收回海事主权。
德、奥战败后,北洋政府顺势收回了德、奥的租界和领事裁判权,还借机拒付《辛丑条约》中的赔款。
国民政府统治期间,延续了北洋政府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势头,并大大提高了废约进度。关税自主权,1928年,美国先与国民政府签订了关税条约,之后分批与列强签约,1933年,正式完成收回关税自主权的夙愿。
领事裁判权方面,国民政府和北洋政府完成了工作接力,北洋政府先是在华盛顿会议上提出了回收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各国原则上没法不答应,他们只好提出要求,必须改革中国司法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的1926年,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制度首先被废除,改组为我国政府下属的地方法院。
1931年,国民政府宣布废除上海法租界的会审公廨制度,改组成地方法院。抗战胜利后,天津租界被收回,全国范围内的领事裁判权终于全部被废除。
关于租借地的回收,国民政府也下了大气力,早在北伐期间就先强行收回汉口、九江和镇江等地的租界。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与汪伪政府为了争取民意,争先恐后的掀起回收租界之争,堪称中国回收租界的高潮阶段。美英等盟国配合国民政府废约,上交手里的租界,日本也表演到位,全力配合汪伪政府,坚决交出日本手里的租界。汪伪政府还宣布全部收回法租界、意大利租界,其中位于天津的意大利租界干脆是被汪伪政府高调强行收回的。
汪伪政府在事实上虽然收回了盟国的租界,但盟国不可能予以承认,抗战之后,国民政府才完成了正式签约工作,收回了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全部租界,走完了整个法律程序。至于当年与沙俄签订的《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以及各种相关界约这些我们经常感觉是“不平等条约”的条约。在1926年3月开始的两国边境谈判中,北洋政府代表提出,应按照之前苏俄两次对华宣言的精神,对方理应着手归还沙俄当年侵占中国的土地。这个提案被已经渡过俄国内战难关的苏俄代表以拖延的方式抵制。
之后,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纷争激烈,又出现了第三方势力,内乱使得我国已无任何与对手谈判的本钱,遂错过回收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