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经营户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雷某某售卖当地红肉木瓜,觉得有销路遂下订单,实际收到的却是白肉木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雷某某退还货款1539元给原告张某某。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原告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雷某某了解大青木瓜,并与被告协商购买木瓜事宜。原告微信发送“我们这边要有点红的才卖的”“收白色的不好卖”。被告回复“有点红的很少很少”“青皮内红有一些”,并发送内里有些红的木瓜图片给原告,原告回复“就是要这种”。
次日,被告微信发送“生瓜起收吗?”“2.5斤以上的很少的,极少”给原告,原告回复“嗯”“那我要大青,里面有一点红的,要一斤到两斤五之间”“你帮我发两千斤,我回来卖卖看”“那个皮不要花的哦,干净的”“花皮一点点,几点肯定有一些,不可能个个非常漂亮”“只能说难看的,大花的个把给你挑出来这样子”。同日,原告向被告订购大青木瓜3000斤,并用微信支付了1000元货款。
2023年5月8日,被告雇请货车将54件木瓜从南宁市运往玉林市给原告张某某,约定运费900元由原告向货车司机支付。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车到结款再卸货。当天原告看到货车后,微信支付剩余货款4130元给被告。卸货后,原告随机从54件木瓜里切开10个验货,发现木瓜内里是白的,立即联系被告,提出货不对板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因原、被告均拒付运费给货车司机,司机拉走了20件木瓜,剩余34件木瓜滞留在原告菜市场的帐篷里。原告通知被告拉走剩余34件木瓜并退还货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4件木瓜因无人管理,导致丢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微信中向被告雷某某订购品种为大青,外表青,内里带点红的木瓜,货物到达原告指定收货地址,原告按约定将剩余货款4130元支付给了被告,原告卸货验收发现部分木瓜内里是白的,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构成违约。木瓜虽然是白肉但仍有经济价值,原告未能妥善管理、及时变卖,任由货运司机拉走20件木瓜,后续还导致34件木瓜遗失,原告对经济损失扩大应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以70%为宜。被告违约在先,没有及时退货退款,应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以30%为宜。故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1539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微信朋友圈购物逐渐成为常态,但买卖双方仍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应通过网络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商品的交付标准、运费负担、质量问题引发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便产生纠纷时可以快速解决。本案中,双方对货物验收问题争议较大。被告辩称原告既然选择支付剩余货款就是认可木瓜的品质,符合双方约定,原告没验货就收货,责任在原告不在被告。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律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官认为由于木瓜数量较多,仅凭外观无法观察木瓜是青肉还是白肉,原告收货时间较短,难以完成全部检验。原告收货后才发现货不对板,据此向被告主张退货退款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END
撰稿 | 黄 双
核稿 | 文 森
编辑 | 罗丹丹
签批 |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