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唐朝的法律为中国古代之最全,最发达的,但法外施刑的现象还是一直出现。武则天时代,她喜欢用酷吏,所以先后出现了周兴、索元礼、来俊臣这些人,并发明个各种酷刑来摧残人犯,史料记载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
明朝时期,朱家的皇帝都喜欢设特务机关,因此滥用刑罚更为严重。到了清代,律法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请政府惧怕汉人“东山再起”,只要有一些“风吹草都”全按照谋反来定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就是这些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就像之前说的“乱世用重典”,也存在一定的正确性。刑罚的发展变化,也是“依时而行”的。就像一个朝代的末期,或者是之初,因为历经天下大乱,需要的就是“立规矩”,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
到了一个朝代的中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得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个时期的奉行刑律相对平和,就像一句话“刑平国,用中典”。由此可以让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当然,光使用严刑的酷法带来的“高压政策”不能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会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像隋末、明末这类的情况都是比比皆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