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其他单位为己出具证明材料, 但通常情况下其他单位都不愿出具;
即使通过“千辛万苦”取得的这些证明材料在诉讼中被法院采信的比例不高,往往被认定为没有证据效力!
那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满足何种条件才具有证据效力?摩方律师为你解答。
法律顾问回复
一、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才具有证据效力:
1、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3、证明材料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只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满足上述形式要件要求,才具有证据效力。
大方看到的大多数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仅有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制作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往往辛辛苦苦取得的证明资料成一页废纸,实在惋惜。
二、具有证据效力的单位证明材料,即使满足证据“三性”要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证明材料不会被法院采信:
1、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调查核实的;
2、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实务操作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事件,大方向你提出如下建议:
一、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
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属于证人证言,在证据效力上低于书证、物证,故要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应是在无法取得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去开具,或者为其他证据起补充、加强作用。
二、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满足形式要件要求;
单位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证明资料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或者出庭作证。
相关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