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怎样才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证明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7 04:41:28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其他单位为己出具证明材料, 但通常情况下其他单位都不愿出具;

即使通过“千辛万苦”取得的这些证明材料在诉讼中被法院采信的比例不高,往往被认定为没有证据效力!

那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满足何种条件才具有证据效力?摩方律师为你解答。

法律顾问回复

一、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才具有证据效力:

1、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3、证明材料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只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满足上述形式要件要求,才具有证据效力。

大方看到的大多数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仅有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制作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往往辛辛苦苦取得的证明资料成一页废纸,实在惋惜。

证明材料怎样才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证明(1)

二、具有证据效力的单位证明材料,即使满足证据“三性”要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证明材料不会被法院采信:

1、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调查核实的;

2、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实务操作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事件,大方向你提出如下建议:

一、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

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属于证人证言,在证据效力上低于书证、物证,故要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应是在无法取得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去开具,或者为其他证据起补充、加强作用。

二、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满足形式要件要求;

单位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证明资料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或者出庭作证。

相关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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