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仅仅只有上班的打卡记录能否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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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先生签订《XX协议》,协议约定,B先生为A公司客户提供相关工作。由A公司记录考勤,《XX协议》中并未约定B先生基本工资,具体薪酬按B先生实际出勤天数计算。B先生因受伤,想申请工伤赔偿,故提起劳动仲裁,想确定和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随后,仲裁认定B先生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想推翻B先生与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的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与B先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不仅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A公司考勤记录显示,在B先生工作期间,B先生每月出勤时间最低13天,最高17天,当项目上不需要人员时就请假回家。B先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独立性,虽然有工作打卡记录,但是A公司设立考勤的目的是依据该记录向B先生发放报酬。无法推定A公司对B先生进行了劳动管理。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文启律师说法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应该分析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举证过程中,仅仅只有打卡作为证据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打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有极易被篡改的特征。如模拟定位、变更定位等软件均可以使得劳动者获取已上班的事实。另外劳动者还可以到单位WIFI覆盖范围内打完卡便离开。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仅能记录员工到达和离开公司的时间,不能确定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已上班并提供劳动。仅凭打卡记录,并不能必然证明上班事实的存在,不能必然得出员工上班并提供了劳动的结论。在实践中,仍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文启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法不是偏袒劳动者的法律,而是平等维护双方正当权益的法律。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