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这段话的大致意思是:秦二世元年七月,政府征发戍卒,陈胜、吴广等900名贫苦农民赴渔阳戍守,途中遭遇大雨,道路不通,戍卒被困在大泽乡,无法按期到达目的地,而秦法规定“失期,法皆斩”。因此,陈胜、吴广等900名戍卒被迫揭竿而起,武装反抗秦王朝统治。
其实,“失期,法皆斩”和法定徭戍之苦,根本不是陈胜、吴广率900名戍卒起义的真正原因。其理由如下:
秦朝没有服徭戍“失期,法皆斩”的规定,此为陈胜、吴广率戍卒起义的借口。秦简《徭律》规定:“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六到十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十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戍卒失期,最多罚一甲。况且,秦法细化量化程度很高,还有司法解释,对于在服徭戍途中因遭遇大雨之类的失期,应酌情处罚。
有专家解释说:“服徭役与服兵役迟到的法律处罚不一样,服兵役‘失期,法皆斩’。”但是在秦律有关服兵役、戍边的规定中也见不到这样的处罚。事实上,在秦朝徭役与兵役并没有截然分开,因为服徭役是无偿劳动,服兵役除从事军训、守护、作战等与军事有关的活动外,也要从事生产性劳动。《戍律》规定:“戍者城及补城,令婞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免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这说明戍卒也有修城及修补旧城之役;筑城、补城之役完成后,还有把城池要害处增高加固之役。在京师屯卫者,得给王侯贵戚服杂役。
李开元在《秦崩》中说:“依照秦政府的规定,年满十七岁的男子,都有为政府服劳役和兵役的义务,兵役和劳役不分,每年在本县服役一个月,算是常年有的徭役。除此之外,一生当中,还有一年在本地本县服役,一年在外地服役,外地或在首都,或在他郡。这两年集中的徭役,算是一生中的大役,特别是一年的外役,背井离乡,最是沉重。泗水亭长刘季,始皇帝三十五年派上了到咸阳修建阿房宫的徭役,为期一年。”
戍”是指屯戍边疆之役,正常的戍边,谓之曰:“徭戍”,戍边也多称外徭。《汉书》卷二十九《沟洫志》曾两次提到“外徭”,孟康和苏林皆曰:“外徭,戍边也。”
秦朝对失期服徭戍的处罚比较轻,但对逃役的处罚是很严厉的。秦律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逋事”和“乏徭”两种情况。《法律问答》云:“何谓‘逋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秦朝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而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几乎终老屯戍。
成年男子一般一生当中只有一年的法定徭戍,陈胜等人没有必要冒着*头危险造反。林剑鸣在《秦史稿》中指出,秦国的兵役制度,如《汉书。食货志》记载:男子至二十三岁(李开元认为年满十七岁)以后就要服兵役,一人一生须当兵两次,一次叫“正卒”,守卫首都一年,一次叫“戍卒”,戍守边疆一年。同时,还要在本郡、县内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当然也有例外,如“长平之战”,河内年满十五岁以上的男子被悉数征发,如云梦秦简中一位叫“喜”的低级官吏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曾三次参军,凡爵自不更(第四级爵)以下、十五岁以上的男子,随时都有被征调当兵的可能。
而闾左为贫弱农民,乃“复除者”,按常法本不服徭戍。不服徭役的“闾左”大致有三类贫弱人群:一是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包括“耕豪民之田”而“见税什五”的佃农,“为人佣耕”如陈涉者的雇农,类如仆人的庶子等。庶子也称弟子。《商鞅•弱民》:“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按秦律规定,一为弟子不得随意改籍,只能世世代代作为依附农民。二是地主、贵族、商人私家役使的私奴和隶臣妾、刑徒等官奴。三是游民,秦官方称“游士”,他们中间有失去土地,贫无立锥之地,到处流浪的农民,以及散兵游勇、没落的旧贵族。李开元认为,当时的贫困人户,被称为“闾左”,闾左当中,夹杂有不少流窜的游民,大规模征发闾左从军入伍,实属罕见异常,相当于置帝国国民于全面动员的紧急状态。以帝国的实情常情而论,不能自立的穷人,难以承担从军的经济负担,被强征编入军队以后,自己困苦,军队也不安稳,大规模地无选拔征兵,不循正道的浪人、不安分的游民会大量流入。贫困游民,最容易搅乱稳定,破坏既存的组织秩序,他们一旦武装起来,往往成为叛乱、造反和革命的力量。
上述三类贫弱农民称作闾左。田人隆认为:“所谓闾左享有‘复除’,或在一般情况下不征发闾左服役,并不是说闾左可以免除任何形式的徭役,而是因为封建国家把闾左应服的徭役,分配给军功贵族。闾左一般只向军功贵族提供无偿劳役,而不再应征国家的徭役。”
但秦二世徭戍极为沉重,中产阶级遍征无遗,故而“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可是仍然无法满足徭戍需要,所以只能“发闾左之戍,收泰半之赋”,进一步加剧了对底层民众的剥削和压迫。陈胜等900名戍卒为闾左,可是头一回服徭戍,而且比照常法服役期也仅一年或更长一些时间而已。之所以说服役期可能超过一年,是因为秦律规定:因役徒工程质量不合格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把所增徭役的天数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尽管如此,这也不足以促使陈胜、吴广等戍卒冒着*头的危险造反。
那么,陈胜、吴广为何要率900名戍卒造反呢?主要原因是“适戍”。“适”通“適”。 颜师古注:“适读曰谪。适戍,谓陈胜、吴广也。”封建时代将有罪的人派到远方防守叫谪戍。由此可知,闾左本不服徭戍,但陈胜等贫苦农民(闾左)是因为犯罪而被谪戍渔阳。秦律繁杂严苛,百姓摇手触禁,罪徒被充徭役、戍役者数量巨大,故陈胜等900名贫苦农民被谪戍并不奇怪。
谪戍不同于赀戍,赀戍只是罚戍边,随罚期长短而定戍期,而谪戍一般则是终身戍边制。晁错云:“秦时,北边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扬粤,置戍卒焉。”但是,由于“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公元前214年,秦始皇发“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秦之谪戍者有八种人,即逋亡者、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犯罪的闾左,逋亡者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逃亡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汉承秦制,汉代有“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谪戍之制即“郡国中都有死罪系囚”“天下系囚”“天子死罪”减一等以戍边之制。可见,陈胜等戍卒是因“严重犯罪”而被谪戍,而谪戍一般又是终生戍边,戍边也须从事繁重的劳动,故陈胜等在绝望中选择了造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