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事故调查的调查内容有哪些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4-02 08:10:11

近日,横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外公布《横州市莲塘镇佛子村路段“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9月27日7时45分许,在国道324线1580KM 450M(横州市莲塘镇佛子村)路段,一辆桂AP1988大型普通客车与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以下是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事故调查的调查内容有哪些(1)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3年9月27日7时45分许,黄*安驾驶桂AP198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G324线由横州市往南宁市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4线1580km 450m横州市莲塘镇佛子村路段,因桂AP1988号大型普通客车失控后黄*安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碰撞中路边的行人黎*英和黎*英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黎*英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横县汽车总站驾驶员黄*安驾驶桂AP1988大型客车(核载28人,实载5人),从横州市开往平朗乡,桂AP1988车辆最后运行轨迹:44.4公里/小时、50公里/小时,48.2公里/小时。8时17分,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横县汽车总站安全科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启动应急救援,该公司向交警、消防、120急救中心等部门报告事故同时迅速组成应急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目前,事故善后和理赔工作已经处理完结,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87万元。

二、市公安交管大队对事故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情况

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1271202300002331号),对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直接原因及责任作如下认定:1.黄*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失控后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黄*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黎*英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黄*安,是桂AP1988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男,59岁,汉族,1964年出生,身份证号:4521221964********,住址:广西横县横州镇****号。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 ,1994年3月领取大货车驾驶证,1998年11月取得大客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521221964********。黄*安于2003年5月成为横县汽车总站承包车司机,准驾证号:DK1002。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黎*英,女,52岁,汉族,家住广西横州市莲塘镇佛子村委******号,身份证号:4521221971********,行人,事发后已当场死亡。

(三)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桂AP1988大型普通客车基本情况

(1)桂AP1988号车,2016年12月8日注册登记,车型号合客牌LJ166R5D8G3003905,核定载客人数28人,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

(2)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该车于2023年8月12日在横县汽车总站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下次二级维护时间:2023年12月10日。

(3)车辆保险情况:2022年11月25日在平安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时间: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11月24日。

(4)车辆当天检验报班情况:2023年9月26日17时36分在横县汽车总站检验台由当班检验员为冯*强、林*武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车辆安全例检合格。

2.电动车基本情况

无号牌绿源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码:1928217006192327,车辆所有人:黎*英,住址:广西横州市莲塘镇佛子村委******号。

(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约87万元。

(五)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横县汽车总站。该公司是桂AP1988中型普通客车的车属单位,注册地为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潘扩,《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751592T,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01000001-025。许可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班车客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毗邻县间)],包车客运[省际、省内符号(市际、县际、县内)]、普通货物运输等。2019年2月22日该企业获得道路旅客运输一级标准企业称号。

(六)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G324线1580km 450m横州市莲塘镇佛子村路段,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横州市方向,北往南宁市方向。道路中心以黄色虚线划分双向两车道,干燥水泥路面,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七)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横州市交通运输局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横县汽车总站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日常的道路运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负有行业监管职责。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发生事故路段的路面交通安全秩序的执法管理。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失控后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横县汽车总站“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黄*安,桂AP198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失控后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黄*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横县汽车总站,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经查,该公司能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开展了日常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公司已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并按制度组织驾驶员到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综上,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建议不予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3.横州市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日常及节假日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建议不予追究其监管责任。

4.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3年度按照要求对辖区国省道、农村道路开展巡逻检查,组织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酒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无牌无证、货车超载超限、逾期未检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023年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下降43.1%。建议不予追究其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横县汽车总站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大对公司车辆安全检测力度,严格落实承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安全出行意识,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加强对所属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严防疲劳驾驶、超载、超速和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横州市交通运输局

以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为教训,持续加强对辖区监管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管理体系;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对内部各层面的安全管理,形成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闭环管理;三是督促企业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挂靠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教育到位、培训到位。通过各项措施的实施,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全力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秩序管控,加大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超速、超载行为的查处力度,路查当中加强对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加大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教育力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来源:横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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