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镇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审议落实党中央、省、市、县、镇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措施、方案。
(二)推动全镇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部署全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规划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解决环境重大问题,以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分区城、分流域、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指导协调并推动解决镇内重大环境问题。
(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严防严控生态环境风险,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五)督促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六)对全镇和有关部门进行生态环保目标综合考核。
(七)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
(八)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