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戴船形帽的陆军上等兵
1988年实行新军衔制士兵军衔设三等七衔
当时我军重新实行军衔制。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条例中包括了士兵军衔制的内容。
1988年时我军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与义务兵性质不同,因而在军衔设置上,将志愿兵与义务兵区别开,志愿兵的军衔为士官,分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级,义务兵的军衔则完全与1955年军衔制相同,即分军士三级、兵两级。新军衔制士兵军衔等级为:
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
共三等七衔,较1955年增加了士官军衔。
军士长: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
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
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
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
87式陆海空三军军士长肩章
87式陆海空三军专业军士肩章
87式陆海空军、武警士兵套式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