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 使用, 必须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三、第一百六十四、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局部通风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到“五专一化一切换” ,实行“定置化”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专供电”和单双日切换运行,单风机运行期间,工作面严禁作业。
二、矿井在进行工作面通风设计时,必须根据工作面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合理选型并一次性安设到位,避免出现局部通风机和风筒能力“先小后大”进行临时使用及更换的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淘汰 2×15KW 以下局部通风机和直径500mm 以下风筒,严禁出现无风、微风。
四、按规定对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风电闭锁”可靠,严禁因设备故障而造成工作面停风。
五、局部通风机安装、移动或更换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现场办公,确定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并核定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的全风压风量,保证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和巷道最低风速要求;若风量、风速未达要求,须进行必要的风量调整,否则不得进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移动或更换作业。
六、、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移动、更换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采取逐台移动、更换方式,工作面严禁停风。
七局部通风机安装、移动、更换结束后,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局部通风机运行、 “三专两闭锁”安装、通风系统、风量、风速、气体、通风设施等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