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二等功标准,公务员个人二等功

首页 > 教育培训 > 作者:YD1662023-05-11 03:22:14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对公务员工资进行了法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中“奖金”的具体内容为“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对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年终奖金”在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等文件的规定“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公务员法法定工资的“年终奖金”的组织考核标准、发放额度进行了具体规定,由此明确了公务员工资“年终奖金”不得是其他奖金类别、科目,也不得将其他奖金类别、科目纳入公务员工资之中。公务员在工资范畴内的年终奖金作了限制性规定,那么在工资之外有没有奖励及其奖金呢?最后再回答这个问题。

为了保证公务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严肃性,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至2007年3月1日止,各部门、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即“四个一律”的要求。中纪委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监察部等4部门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有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单位,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个人应承担纪律责任。

公务员工资法定性,维护了公务员群体的权益,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确立了定期增长机制。改革后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成为公务员既定的工资结构,做到了工资法定、工资之外无其他项目。

现在回答前面提到的问题。公务员除了工资之外,还有其他奖励及其奖金吗?答案肯定是有的。国家除了在工资上合理改革公务员工资,保障其权益的同时,出台了公务员奖励、考核等规定,目的也是奖优罚劣、提高效率,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公务员奖励规定》(2020年中组部部务会修订发布)对公务员奖励的10项标准、5个等级、批准权限、程序和时间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例如,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不仅在公务员工资上法定,还在公务员奖励制度上统一由国家规定标准、程序、奖金额度等,只有获得了嘉奖以上的奖励,才能获得一次性奖金,嘉奖1500元,记三等功3000元,记二等功6000元,记一等功12000元,授予荣誉称号20000元,这些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适当调整。

第二问题:国家推行的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工作,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出,考评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社会、节能、生态文明等多个方面履职尽责情况。2011年6月10日,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选择在北京、吉林省、杭州、深圳等8个地区进行政府及其部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近年来,全国省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继推行绩效管理工作,但仍然没有全面推开,缺乏统一的考核指标和地区特色指标,评估体系不健全,考核和评估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建立,存在省市及其部门制订的绩效管理目标、标准等五花八门的问题。

政府绩效管理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提高政府服务能力,通过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评价相结合、增强考评结果运用。

公务员二等功标准,公务员个人二等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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