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规则》发出后,引发广泛关注,《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近日,有网友通过教育部网站留言,对关于《规则》中提到的“小学高年级”如何界定?《规则》第八条中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什么?提出疑问,教育部对此进行答复。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问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0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小学高年级”?比如在“六三”学制、“五四”学制等不同的义务教育学制中,小学高年级应从哪个年级开始起算?
答复:《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教育。以此推算,一般来说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学校而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尽的管理、保护职责略有不同,因此在管理方式上应有所差别。因此,无论小学实行哪种学制,高年级都应当从小学三年级起算。(政策法规司提供)
问题:请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中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什么?教师对“违规违纪情节比较轻微的学生”可以适当增加哪些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能否举例说明?
第九条中的“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什么?“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让其承担哪些校内公益服务任务?能否举例说明?
答复:《规则》规定的让违规违纪学生承担公益服务任务,是各国在学校管理和青少年行为矫治中的普遍做法,其法理基础在于:因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使班级、学校集体秩序、权益受到侵害,学生可以通过公益服务的方式对这种侵害予以补偿。
第八条规定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使班级学生整体受益的任务,一般在班级教室内实施,也可以是在班级组织的校内、校外活动中实施,如值日、打扫教室卫生、画黑板报等。此外,还可以结合实际由本班学生民主决定哪些属于班级公益服务。
第九条规定的“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使全校学生整体受益的任务,一般在校内公共区域内实施,也可以是在学校组织的校内、校外活动中实施,如校门口值周、打扫公共场所、整理公共活动室等形式。(政策法规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