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少量、隐蔽纹身的,符合征兵条件的不妨碍当兵。
兵役法规定:
1、第三条 中华人来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源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少量纹身不在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规定之内。
2、征兵政策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知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纹身,男道青年纹唇、纹眉、纹眼线,女青年纹唇,否则不合格。亦即上述不超过3cm,10cm的为合格。
但是,实际情况还要看你们当地的征兵部门和所应征的部队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有的地方是一点纹身不能有的。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