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租房屋不是以收到租金才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是简单地以收到租金为准。特别地,如果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12。
此外,单位出租房产涉及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具体税率根据所在地而定。这些税种的计算和缴纳也需要考虑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和金额1。
因此,单位出租房屋的收入确认不仅与是否收到租金有关,更重要的是依据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和税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