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因天气原因、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的,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80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安排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延误或取消的,由此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820条规定,航空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转乘机票赶不上,如果被认定为因航空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航空公司也需赔偿。
但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延误或是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根据民法典第820条的规定,航空公司都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