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 我们可以先来理解一下业务环节:旅行社发布旅游方案→接受游客报名和收费→报名结束成团→办理出发前的签证签注手续→出发→到地点后的衣食住行买买买→回程
- 这个合同分别约定“组团社的违约责任”和“旅游者的违约责任”,两部分的违约条款都比较细致,并且涉及到业务的每个环节。本篇先带读组团社的违约条款。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 30 日以内(含第 30 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 30 日至 15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 的违约金;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 的违约金;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 的违约金;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 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律师解读:
- 这种按照提前天数确定违约金比例的方式,前面的14篇这个系列的分享里没有出现过,但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平时比较常见的是酒店、餐饮、会议室、活动场地、旅游预定这些。
- 这类型合同内容是要在固定一个比较短的时间点里做一件事,因为时间、场地都是固定的,在取消预定的时候,对于双方来说,越早取消,就有越多的时间寻找下家,如果在活动当天取消,那么这个时间点的这个场地可能就落空了,他也没法立刻找到下家。所以也可以理解为,根据预留找下家的时间长短确定违约比例。
- 这条的违约适用情形是:组团社取消出团→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包括退还签证/签注费) 违约金 赔偿实际损失。
- 实际损失”比较难界定,比如为出行准备的滑雪、登山、户外装备都买好且不能退了,算实际损失吗?这次出行要从目的地购买东西,为此已经提前支付的定金要不回来了,算实际损失吗?这还是损失的认定和支持的问题。实话说,我也无法准确界定或者回答能支持赔偿多少损失,这是个很难的课题,目前大部分的判例都是“酌定”支持,怎么酌定的呢,不晓得。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 解构一下:
- 未提供质价相等的服务 导致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标准降低(三选一均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则赔偿。
- 如何界定服务是否质价相等?如果合同、方案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恐怕也很难认定。在证据搜集上,合同、旅游方案宣传册、图片、领队的言行、途中拍摄的照片录像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服务质量的证据。
- 在责任承担上,这里给了一个缓冲,当服务不到位的时候允许组团补救,不补救的那么再赔偿。但是赔偿什么、赔偿多少,大概还是需要裁判者酌定比例的。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律师解读:
- 境外旅游的合同里,免费的、自费的项目都应该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只有在明确有约定的前提下,这个条款才有适用的空间。咱们在抄合同条款的时候,不要一股脑儿的原样照搬,也要结合自己合同的前言后语,对拿来的条款修正。
- 这里包括了三个违约的情形
- 未经旅游者确认 参加未约定的自费项目→旅游者不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换言之,旅游者同意参加自费项目,当然没问题。
- 增加购物次数→每增加一次,按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比如增加了3次,那就是30%,只是这里没有明确是否需要购物成功。如果领队要求购物但是旅游者没有屈服,就是没有买,那可能也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但这种行为也属于降低服务标准了。
- 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20%的违约金。这里其实跟上面那个是比较像的,但是这里是一揽子的20%,上面是每次10%,在两个条款都能用的情况下,要先做一下比较,依据哪个条款赔得多/损失的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 这个责任是比较严重的,等于是组团社把人带出境然后撂手不干了,或者是强迫买东西,不买就不给安排吃饭等等。再遇上这种情况的时候,旅游者为此而支出的住宿、餐饮、交通费,应该由组团社承担,但是条件是“同等级别”。举例来说,如果本身旅游住的是3星酒店,后来自己住5星的,那么旅行社也只承担3星的钱。认真看合同条款,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主张利益。
- 旅行社也应当坚决避免这种情况,毕竟境外不同于境内,旅游者人生地不熟,存在语言不通、文化背景不同的因素,危险系数要比境内的高。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
- 擅自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这个行为的实际含义是,组团社单方面变更了合同的履约主体,这个行为会给日后带来很多隐忧。
- 在旅游者的角度来说:
- 签合同、收钱的主体跟实际带团的主体不一致,途中发生违约情形日后索赔的,带团的旅行社不会管你,因为没有签合同;组团社则会以这个团不是我们带的,违约行为不是我们做的,让你找实际带团的旅行社要钱。
-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应该与组团社联系,问清楚情况,并且记下带团的旅游社名称,判断是否解约。解约还没上车的话,组团社需全额退费并支付违约金;如果已经上车出发,也仍然向组团社表明自己的要求,要求组团社支付违约金。
- 如果不幸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话,两个都列为被告。
- 组团社无法控制实际领队人的行为,也不能保证旅游的服务质量。如果带队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者途中跟旅游者发生纠纷了,情况是不受己方控制的,但却仍然要承担违约后果。
- 在跟其他旅行社拼团的时候,应该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做好权利、义务的划分与声明。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 兜底条款,也是法律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