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一)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游客未能乘坐预订公共交通工具的,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及20%的违约金。
(二)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退还游客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三)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赔偿未完成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四)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五)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六)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每次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七)旅行社“甩客”的,承担合同标准吃、住、行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二、航空公司责任的延误赔偿标准
延误4—8小时赔偿200 元/人,8小时以上赔偿300元/人。(2010 年,中航协《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
三、是航空托运行李物品丢失赔偿标准
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 元。(2006 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第16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