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郝圆圆律师,针对“旅行社多次改期行为的违约责任”问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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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问:您好,郝律师,现在在旅行中时常会发生一些事故纠纷,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谈谈旅行中遇到旅行社多次改期行为时如何救济?
答:好的。3月21日吴某与A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22日上午旅行社通知吴某,因同团的南平游客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经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将机票改签为3月28日。3月25日旅行社再次通知吴某要改期到4月2日。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旅行社退还吴某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认为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根据合同中“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告知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之约定,旅行社应支付违约金4520元。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对此已退还吴某全部团款并赔偿了退票费,吴某不能再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判决其向吴某承担违约金2820元,扣除已付给吴某的退票费520元,应向吴某支付2300元。
法理分析
问:什么是“不可抗力”?吴某能否基于旅行社两次改期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答:依据《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乱三方面。本案旅行社所称情形明显不符合不可抗力。
旅行社提出的两次改期,第一次得到吴某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之规定,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旅行社第二次改期致使游客旅游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吴某向旅行社提出退团是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吴某解除旅游合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有权向旅行社索赔。
本案中旅行社第二次提出改期是3月25日,即经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出游时间之前5日内,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5日内告知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50%违约金”,故法院判令旅行社应向吴某承担违约金2820元,扣除已付给吴某的退票费520元,还应向吴某支付2300元。
律师建议
问:如何有效防范及应对旅行社的改期行为?
答:
1、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内容是处理旅游纠纷的基础,在签订合同时首先明确旅行社成团的条件,改期的情形以及改期的违约责任。
2、旅行社要求改期时,旅行者应当充分评估自身接受度,慎重选择是否同意改期或附条件改期,否则将会构成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失去救济途径。
3、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进行改期的,旅行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调整。
(本期案例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为虚构)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高新检察室
编辑|高博
校对| 任媛媛
审核| 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