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违约责任,旅行社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首页 > 旅游 > 作者:YD1662023-05-18 02:27:37

法信 · 裁判规则

1.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焦某某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总第193期)

2.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许某某等与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订立合同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3.游客在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张某诉某生态农家乐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游客在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19日第3版

4.因游客的重大过错导致自己跌落受伤,属自甘风险行为——方某诉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经营者已尽到对旅客的告知、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偏离游览路线,擅自跨越游览范围,导致自己跌落受伤,其对损害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属自甘风险行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20日第3版

5.旅游大巴因司机操作不当翻车,交通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旅行社仍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责任——钟某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游客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因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运输公司与游客达成赔偿协议后,游客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交通运输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对游客进行赔偿不阻碍旅行社构成违约。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6日第3版

6.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某诉A旅行社和B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与旅游辅助服务者约定的免责条款对抗旅游者。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辑(总第32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7.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府、朱某等七人诉某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公司应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发现游客身体不适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5-9-22

8.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与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旅游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旅游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20)沪民申110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5-07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规则

1.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时,受害人(旅游者)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时,人民法院应当借鉴共同诉讼制度,将该第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只是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才是损害的最终责任人,其参加诉讼往往有助于分辨和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违反了应尽的安全义务以及其不作为与旅游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有助于通过经济的方式一体化解决整个侵权纠纷。如果受害人(旅游者)仅起诉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因该第三人本身就是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和终局责任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则无必要追加安全保障义务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在判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证义务时,有法定标准或者相应的行业标准等,应当依照或者参照其标准。

无法定标准情况下,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危险的控制力及收益、旅游者自身对损害有无过错等各方面因素客观、理性进行综合判断。

3.适用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的旅游者不应限定于那些只与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存在合同关系的个体,单位、集体等集体形式签订合同的旅游者及应由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安全保障的其他旅游者均适用本规则规定。

4.安全保障义务对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而言系其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或最低要求。

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自愿作出高于该标准的约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上述约定。但同时应当注意,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约定免除本规则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或降低该义务的标准。

(摘自杨心忠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详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74~375页。)

二、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1.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和内容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依法承担的保护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本法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护制度与应急预案建设、应急技能培训、产品与服务的安全监测、特殊旅游群体的安全保障、旅游安全说明和警示、旅游救助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范。这对于明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指明其安全工作的基本范畴,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和指导意义。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9条)所称“旅游经营者”,除旅行社外,还包括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这些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游安全。

2.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关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摘自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3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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