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由高晓松作词作曲,许巍演唱的一首歌中唱到: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对于有钱有闲有冲动的人们来说,出门旅行是最惬意的一件事儿啦。工作之余,或邀三五好友,或独自一人,饱览名山大川,品尝天下美味,岂不快哉!然而,出门在外,哪能事事如意,保不准在行程中就会遇到意料之外的事儿。
案例
2003年7月30日至8月6日,王先生等30人报名参加北京一家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天水,西宁、沙坡头、银川四地“第六届藏土风情”专列旅游。在旅游合同中,对各旅游景点、游览时间都有详细的约定,其中青海塔尔寺是重点参观景点。然而,就在旅游团即将登上列车的时候,领队接到通知,塔尔寺因为有政治接待任务,这几天不能接待团队参观。王先生等人大失所望,经与旅行社多次交涉,为减少游客损失,旅行社安排参观了青海省博物馆和清真寺,但王先生认为,这两个景点无论从重要意义,还是从景点的美誉度方面都不能与塔尔寺相提并论。于是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请求确认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赔偿塔尔寺全部景点的门票费用;返还全部交通费用;对旅行社予以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经向青海省旅游局核实,证明2003年8月1日至5日塔尔寺确实因为有政府接待任务,不能对外开放。对于旅行社来说,这是其不能预料和不可避免的,应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约定,但是并没有构成整个旅游合同的不能履行。为了继续履行合同,旅行社与王先生等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因此,王先生等人主张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是,旅行社应退还王先生等人塔尔寺景区与省博物馆和清真寺景区门票的差价款。
2020年初,我国自湖北武汉发生了波及全国乃至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新冠肺炎疫情。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第一、从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 酒店”旅游产品。第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那么,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由此导致的旅游纠纷应如何处理呢?
新冠疫情系不可抗力情形,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投诉、诉讼的通知》,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2020年2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商事纠纷法律解答》,其中表明第一,新冠肺炎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一般可认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第二,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因此,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针对旅游合同,如何解除,如何处理善后问题,《旅游法》给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预计此次疫情结束后,会产生大量的旅游纠纷,在此提醒旅行社及旅游者,保存好旅游合同、相关凭证,以及与各方协调沟通的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以便为解决纠纷提供充分的证据,降低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