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涵盖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3大类食品共计413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404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环江县汇满福商贸城韦蔓玲青菜摊经营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实测值:0.1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辣椒中检出镉超标,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2.兴安县兴安镇兴安市场韦小凤经营销售的大白鸭,氯霉素(实测值:1.7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凤鸣综合市场黄榕经营销售的草鱼,氯霉素(实测值:0.96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氯霉素是一种*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鸭肉中检出氯霉素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而淡水鱼中检出氯霉素,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为了防治鱼类病害,或预防运输或经营过程中的鱼类染病死亡,违规使用氯霉素。
4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市场猪肉行杜练光经营售卖的猪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1.12×10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5.横县陶圩镇娟姐鑫隆海鲜经营部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16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药物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在猪的肌肉、鱼的皮和肉中恩诺沙星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动物源性食品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也可能是养殖户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残留超标。
6.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外婆粥美食店经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14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油炸面制品(自制)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7.南宁市邕宁区广西广百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邕宁店经营销售的南瓜开花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24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发酵面制品不得使用糖精钠。发酵面制品(自制)样品检出糖精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增加其甜味,超范围使用糖精钠。
8.陆川县九洲市场顺安兴盛米粉厂直销点经营销售的切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21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9.梧州市万秀区亿旺河粉厂生产、梧州市怡景市场河粉行业余连贞经营销售的调制鲜湿米粉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29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米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米粉制品中检出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同时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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