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二)《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91号发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第四条 :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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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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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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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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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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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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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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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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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办理方式
系统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 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 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行政审批—更多—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