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8日讯(通讯员 刘慧琳 孙茵)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一:假冒茅台注册商标案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汪某、杨某等4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先后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300箱(每箱6瓶),用于销售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谈某甲在明知汪某收买银行卡用于制销假冒酒类的交易,仍向其提供银行卡。谈某乙则负责套现,他使用被告人谈某甲、杨某的银行卡套现30余万元。
2020年12月,一名受害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称其怀疑在网上购买的“贵州茅台酒”是假冒的。2021年1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报案人购买的“茅台酒”。之后,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分别在发货地物流公司查获“贵州茅台酒”298瓶,在汪某等人制酒窝点查获“贵州茅台酒”171瓶及“茅台酒”防伪芯片、“茅台酒”纸盒、瓶身飘带等相关包装材料。经鉴定,上述“茅台酒”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汪某等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余万元。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汪某、陈某、杨某、谈某甲等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谈某乙犯掩饰、隐瞒罪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综合几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及立功表现等情形,依法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及量刑建议,以汪某、陈某等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七万元不等;被告人谈某某犯掩饰、隐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销售假冒烟注册商标案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张某3人销售红色硬盒和天下、黄芙蓉王、硬盒中华烟等假烟2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仍然从被告人林某等3人处收购假烟并对外销售,销售额达12万余元,获利4.8万元。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张某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林某甲车上、张某家查获利群香烟、硬盒中华香烟、荷花钻石香烟等数条,价值5万余元。经鉴定,上诉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2年7月28日,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杨某4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综合林某等4人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形,依法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及量刑建议,以林某甲、张某等4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权盗版,损害品牌商誉,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大家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自觉抵制制假贩假、“搭便车”“傍品牌”行为,促进市场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