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 王连生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3-03-30 19:31:40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龚柏华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从三个方面阐述欧盟碳边境调解机制对中国企业可能的影响,一是欧盟碳边境调解机制;二是从WTO的角度谈可能存在的合规问题;三是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如何适应和应对。

第一部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英文叫CBAM,2021年10月份立法提案已经完成,最终能否生效,仍是未知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还需经欧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讨论,达成一致后才能进入立法程序,整个流程将需要至少一年的时间。如果 CBAM 落地,欧盟将成为全球首个征收 “碳关税” 的经济体。该提案旨在解决“碳泄漏”问题,通过管制欧盟与非欧盟国家间碳排放的差异,对气候变化管治较弱的国家向欧盟进口某些商品进行碳排放征税,从而减小因为碳排放转移导致的整体碳排放量全球目标最终无法实现的可能。同时,创造全球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欧盟和非欧盟国家按照《巴黎协定》的目标进行脱碳,CBAM的实质是碳定价权的争夺。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主要内容,我们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产业范围,限于进口到欧盟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此前欧洲议会在《决议》中表示,CBAM 应适用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所覆盖的所有产品,但此次在产业的范围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如果进出口企业涉及到欧盟,需要对照关税税则号,确定哪些产品可以落入第一条件的碳调节机制。

第二,排放范围,现在探讨的主要是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全氟碳化物等,相关的产业会受到影响。

第三,排放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是生产者直接控制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间接排放可能是发电、发热和制冷所造成的排放。目前,还是仅仅考虑直接排放,将来会不会涉及到间接排放,还有待观察。

接下来是具体操作,CBAM最终是跟交易和金融有关,CBAM 凭证本质上是一种碳排放凭证,只有购买足够数量的CBAM 凭证才能进口相应排放量的货物。另外,法案并不允许企业私下交易凭证。

凭证的价格怎么定?目前是锚定欧盟 ETS 的配额成交价格。这背后是碳定价权的争夺,欧盟之外只有中国、墨西哥、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新加坡、南非,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部分地区实施了碳定价,但普遍定价能力弱,未形成公认和统一的全球定价规则和交易市场。所以很多专家在呼吁中国尽早介入,不介入就没有定价权。中国也有可能在定价权中拥有话语权,这要看接下来的行动。

按照欧盟的要求,排放量要按照他们的标准来算,授权申请人需要证明所进口货物的实际排放量和排放强度,从而按照该实际排放来购买凭证。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则将适用欧盟规定的默认排放值。出口国或地区可以争取让欧盟认可自身真实的排放数据,从而不适用欧盟的默认值。是否采用出口国的真实排放数据,需要考虑该国地理、自然资源、市场条件、能源结构、工业生产等因素。在这个过程中,欧盟反倾销案这样的故事可能会重来。

第二部分,欧盟CBAM机制有没有问题?首先,它可能违背WTO关税承诺,单边改变WTO规则。其次,CBAM的豁免政策在实施中可能违背最惠国待遇规则。第三,即使 CBAM 被视为内部法规的要求,也可能与国民待遇规则不符。

我国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2021年7月26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降低关税、减少壁垒,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全世界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碳边境调节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单边措施,无原则地把气候问题扩大到贸易领域,既违反 WTO规则,冲击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严重损害国际社会互信和经济增长前景,也不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原则和要求,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以及‘自下而上’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制度安排,助长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之风,会极大伤害各方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和能力。中方始终认为,多边主义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唯一出路。面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各国是命运共同体,应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国家自主决定的制度安排,通过更广泛的全球合作,采取符合各自国情的气候行动,携手应对气候变化。”

龚柏华表示,碳税固然有打压中国贸易空间的额外含义,但从人口、资源禀赋到环境容量,这个世界已不允许我们再模仿发达国家,走高耗低效的粗放式发展旧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的影响目前不是特别大,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有不少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等产能合作项目,部分产品经由东道国出口至欧洲,也有可能成为欧盟碳关税政策的打击对象。中长期看,欧盟不断在低碳领域发力,主要是为了设计新的规则,削弱中国制造业在技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并提升自身产业的竞争力。法案保留了进一步纳入新产业的可能性,不排除其在未来针对中国优势产业制定和征收新的碳价,结合反补贴、供应链等法案,形成限制中国产业的一揽子“法律工具箱”。中国企业面临着贸易格局的变化,因此要结合产业结构、企业战略决策和趋势进行调整。

欧盟强推其碳关税政策,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输欧高碳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这意味着未来中国要维持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地位必然用更短的时间推动减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作为制造业大国,我国也是全球钢铁产量最高的国家,实现“双碳”目标的压力同样不言自明。

绿色金融和交易是有无穷商机的产业。对企业家来说,看商机一定要用同心圆的眼光,要看到国际规则的变化,看到我国战略的调整,然后再看具体的商机。

龚柏华提醒到,从法律人角度来看,风险要防患于未然,在进行碳交易活动的时候,要掌握碳交易规则,对风险有充分了解,考虑自身能力,不能完全跟风。一定要做好扎实的尽职调查,把合同中的条文约定清楚,充分规避风险,或者准备好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

《“双碳”背景下企业投资并购法律热点问题》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 王连生,(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清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清华聚焦能源行业,从能源领域企业投资和“双碳”背景下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一部分,她讲到“双碳”政策对中国能源行业企业在投资方向上的影响。

10月24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 N”政策体系中的“1”,《意见》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行系统谋划、总体部署。其中,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要达到80%以上,王清华表示,这意味着在传统能源之外的新能源投资领域,将有巨大的投资案例发生。

在“双碳”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中,拥有一些支持绿色投资的政策和规定,我国很多企业投融资方面,从传统能源的大比例投资一点点转向新能源投资。今年欧盟碰到了能源危机,主要原因是传统能源投资放缓,新能源投资增加,但是投入和产出中间有一定距离,所以就发生了能源危机。

从投资并购的角度,转向新能够领域投资之后,交易有几个特点:首先在中国层面,2021年上半年,中国能源行业并购交易总体呈现复苏反弹趋势,交易金额达到2258亿元,较2020年同期上涨约92%,电力投资占了交易额的绝大部分。2021年上半年披露的新能源板块并购交易达240笔,交易金额达到1478亿元,占比电力行业总交易额89%。2021年上半年,中国能源行业前十大并购交易案例,其中6笔来自新能源板块。新能源板块投资已经成为电力行业并购活动的绝对主力,这是能源行业并购投资活动受“双碳”政策影响非常巨大的一个表现。

新能源包括很多种,比如说今年特别火的新能源电源,包括了动力电池和充电桩,这两个行业的投资者非常火热。除此之外就是光伏,前几年光伏经营惨淡,今年可以看到光伏领域的投资在大幅度增长。

说到锂和锂电池,就要讲到生产锂电池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能源——钴。中国企业现在更频繁的前往南美和非洲,特别是锂原矿的主产地南美,资源争夺比较激烈。中国的企业去这些国家收购锂资产,要关注相关的法律风险。

王清华表示,七八年前,她曾帮助中国做光伏电池的企业到欧洲做太阳能电站EPC项目和收购当地的太阳能电站。因为“双碳”和新能源发展,欧盟的热情非常高,所以接下来,中国企业去欧盟和北美地区做光伏和太阳能的国际合作和投资项目的热度会慢慢起来,这是一个发展趋势。

另一个比较火热的新能源是储能,新能源要达到最好的状态,和储能设备的最大效率有很大关系。所以投资储能的资本热度也越来越高。在国内,这部分的投资主力来自于国企,同时非国企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有越来越多的PE基金成为市场上的主力,相信将来中国投到新能源行业的基金会越来越多,通过这个方面的触动来推动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往这个行业走。

第二部分,王清华讲到“双碳”背景下,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会遇到的主要法律风险。

企业在投资并购方面,特别是能源行业和碳交易行业,目前采取的主要交易模式有两个,一个是并购交易,另一个是PE投资。PE基金基本上投的都是新能源领域或者是“双碳”领域,里面有一个特别的要求,就是ESG,绿色能源基金制定了一个ESG指引,对投资目标公司在ESG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说明。目前,新能源行业的跨境投资越来越多,小众投资方向也开始找律师,比如核技术等,意味着在新能源发展中,核也会更多的参与到市场中。

跨境投资方面,如果中国企业想到国外投资,就要从国际视野看这件事,很多时候,做跨境投资要先把交易价格设计好,因为交易价格涉及到税收问题、退出问题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的限制。所谓的交易架构,多数是通过设SPV的方式规避多重的税收,同时又有退出便利,所以要找到适合设SPV的地点。

在并购过程中采取优质股权结构,对交易的发生也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中国的企业喜欢做控股式并购,实际上,最好先观察市场情况,再决定控股或参股。她建议,在做海外投资前,一定要选择对自身责任规定最轻的适用法律,除此之外,还要对东道国的法律风险提前做好详细的了解和认识。在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以及新能源行业等领域,还要考虑到可能会涉及到的土地等不动产投资中的征收风险和环境利益等,这些需要在投资之前做相应的法律和商业分析。在海外投资包括贸易过程中,合同条款也非常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中方不是很关注合同条款,结果出了问题,所以一定要考虑每个条款的详细内容。

私募股权主要的法律风险中,ESG被提到的频率很高,ESG是指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其中和能源行业相关的就是环境保护。ESG指引是国家能源绿色基金提出来的指引。私募基金关注的一些要点,律师做调查的时候要一条一条的进行比照。当然在将来,ESG会有非常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做出评价。除此之外,在新能源行业里,企业并购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因此,“双碳”背景下的企业投资并购的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包括初步阶段到交割等,都需要律师的参与。

圆桌论坛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 王连生,(22)

关于ESG与公司合规治理,绿色技术银行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倪受彬表示,ESG可以理解为公司法的公司责任CSR的升级版ESG,ESG这样一个概念的提出不仅是概念,它意味着公司无论是估值,公司治理,合规监管,跨境交易,都会让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合规风险环境大幅度提升。再加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使得企业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企业上下游的碳数据都通过科技捕获、验证和查实。

关于绿色金融产品,山证(上海)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牛杰指出,整个市场绿色金融产品大体分为三大类,融资类,投资类,交易类。关于未来绿色金融产品的趋势,他表示,整个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应该在“十四五”规划中作为国家重点要发展的内容,另外,科技金融在未来的绿色金融中将会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通过科技金融可以更多的弥补“双碳”在绿色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些都可以减少相关的合规风险起作用。未来5-10年内,绿色REITs产品和相关的ESG投资会成为一个潮流。

环保桥(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志文表示,从碳交易市场来说,核心基础是把企业排放污染的外部性影响转成内部性,需要通过政策和法规,让对外部性有污染的企业有对应的生产成本在其中,这个市场还是一个受政策影响非常大的市场。另外要有产权,有了权,才有碳排放的交易,物权也是需要法规约束的。

对于绿色金融产品如何创新和发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洪光认为,涉及到绿色ABS,又是证券化,又是“双碳”,需要在法规层面明确和深化。碳交易产品交易所有没有相对细分的规则,银行间市场有没有,这也是制约“双碳”交易之下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合规的问题。从现有的规模来说,确实绿色证券化这么一个好的创新金融工具,在目前还处于起步的阶段,未来应该在业内各方人士的努力之下会有比较大的突破和发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缪剑文表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在上海开幕。碳排放权益交易在很多地方试点,各地还有CCER,但没有进入全国的统一市场。既然是交易,它能不能担保、抵押和质押是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很基础的法律支撑,这些交易,无论是融资还是担保,基础不牢,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圆桌论坛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奚乐乐主持。

总结致辞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 王连生,(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郭重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重清在总结致辞中表示,通过本次论坛,深入了解到“双碳”背景对企业投资和企业经营产生的深远影响,将引导投资者深入研究碳排放背景下的金融产业政策,同时,作为学界专家,会继续加强研究,为政府提供科学的立法建议和政策研究建议。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 王连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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