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警察执法的保护力度增加,袭警罪的辩护难度越来越大。笔者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十余年,多次参与袭警罪案件办理,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工作经验,书写一篇文章《袭警罪辩护》。
一、袭警罪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袭警罪司法解释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印发)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
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
二要依法从重处罚。 ……
三要加强规范执法和法治宣传教育。 ……
三、袭警罪的辩护难点
(一)视频证据充分
人民警察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警车上有5G摄像,对整个执法过程全程录像,并实时传输至后台。
(二)证人证言充分
由于袭警案件涉及民警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非常重视,会比其他刑事案件收集更多的证人证言。一般来说,只要在现场的围观群众,公安机关都会逐一询问。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掌握案件情况
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中实施了袭警行为,对整个袭警过程失去记忆,说不清楚事情经过。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当犯罪嫌疑人,难以从其口中得知袭警案件的发生经过。
四、袭警罪的辩护点
(一)犯罪故意之辨
1.行为人主观上要认识到系警察在执法
袭警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进行阻碍,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是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阻碍执行职务的,不构成犯罪。
【案例】
李某到公安派出所要求民警调解纠纷,因临近下班时间,该派出所曾姓副所长身着便装在值班前台跟行为人交谈,在交谈过程中,李某认为曾副所长是一个旁观群众,觉得其说话不好听,遂辱骂曾副所长并打了一个耳光。此案例中,李某误认为警察是旁观群众,并没有认识到是警察在执法,主观上没有袭击警察的故意,不构成袭警罪。
2.逃避检查时未针对警察人身不构成袭警罪
如果行为人在逃避盘查、检查时,并非针对警察的人身,而是逃跑本身的行为造成警察受伤或者警用物品的毁坏,由于主观上并无袭击警察的故意,不构成袭警罪。
【案例】
黄某未带头盔驾驶一辆无牌踏板摩托车,行驶到某路段时,遇到交警在设卡盘查过往摩托车、三轮车。赵某怕被处罚,驾驶摩托车想通过卡点旁边的小路逃跑,由于驾驶不慎摩托车摔倒后滑行,将辅警王某撞倒在地,导致吴某受伤。此案例中,黄某为逃跑躲避,车辆摔倒后滑行撞到交警,主观上无袭击警察的故意,不构成袭警罪。
(二)袭警罪与阻碍执行职务区分之辨
袭警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阻碍执行职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1.行为方式不同
袭警罪的行为方式是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主要表现为: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袭警的;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袭警的;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袭警的;
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是以主动非暴力方式阻碍,主要表现为:吵闹、谩骂;推搡,拉扯;撕毁处罚文书;拒不接受检查,情节恶劣的。
2.后果不同
袭警罪中,一般民警伤情较为严重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袭警的,财物损失价值较大的;
阻碍执行职务中,民警伤情不严重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袭警的,财物损失价值不大的。
(三)因果关系之辨
袭警罪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明确,袭击行为致使民警受伤,而且要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袭击行为是否接触到民警,袭击的部位是否为民警受伤的部位,同时要排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自己造成的损伤。
(四)执行职务与工作任务区分之辨
执行职务:人民警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
比如,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传唤、强制传唤、调解等;依照《人民警察法》进行的盘查、强制带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依照《交通安全法》进行的酒精呼气测试、抽血检测、扣留机动车等。
工作任务:人民警察按照单位的工作安排,根据职责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比如,户籍民警按照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安排,办理户籍登记;派出所出警民警回到派出所后,在110接处警系统回复警情;侦查人员、办案民警将收集的证据材料回传执法办案系统;法制审核民警进行的审核案件。
如果行为人袭击的是正在进行工作任务的警察,而非依照法律规定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则不构成袭警罪。
(五)执行职务的依法之辨
1.执法主体之辨
(1)警察执法人数要符合规定
a.一个民警不能进行强制传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案例】
某派出所接到报警,某工地有人聚集讨薪,民警李某带领辅警郭某前往现场处置,处置过程中李某被黄某辱骂,遂以阻碍执行职务口头传唤黄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梅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李某对梅某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的过程中黄某抓伤李某脸部。
黄某虽然使用暴力手段将李某脸部抓伤,但对黄某的强制传唤均是一个民警进行,不符合执法主体的人数要求,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不构成袭警罪。
b.一个民警不能进行盘查
【案例】
群众经常举报某路段有卖淫嫖娼,派出所民警张某穿着便装带领辅警黄某、王某在附近巡逻。张某发现从洗浴中心出来的赵某后,上前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要求赵某配合盘查,赵某欲逃跑但被张某抓住,赵某激烈反抗并用嘴咬伤张某。
张某一人进行盘查,违反了盘查的规定,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赵某虽袭击民警但不构成袭警罪。
(2)辅警不能单独执法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案例】
某派出所民警刘某带领辅警余某、王某在查处一赌博窝点。民警刘某因临时有事暂时离开现场,辅警余某对参赌人员黄某进行人身检查,并扣押检查出来的5000元现金,黄某称5000元是自己的出售货物回款,而与余某发生争吵,后黄某用嘴咬伤余某。
黄某虽然咬伤辅警余某,但余某作为辅警不能单独执法,不是依法执行职务,黄某不构成袭警罪。
2.执法程序之辨
(1)进行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应当符合规定
a.口头传唤应出示工作证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案例】
李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郭某、王某出警,郭某、王某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气焰嚣张,直接口头传唤李某,在带回派出所的过程中,李某咬了民警郝某一口。
民警郭某、王某到达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人李某,未出示工作证件而进行口头传唤,程序不合法,不是依法执行职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b.口头传唤仅限于案发现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案例】
派出所接到曾某报警,称其在因琐事与陈某发生争执,被陈某打了几耳光。接警后,派出所民警文某、吴某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因陈某已经离开现场。民警决定口头传唤陈某。在某村的乡村道路上,民警遇到陈某,遂口头传唤陈某,陈某称自己不去,民警文某给陈某戴上手铐要带陈某回派出所,陈某觉得民警处事不公用嘴咬伤文某。
该案中,派出所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所涉纠纷已经结束,陈某已经离开案发现场,应该书面传唤陈某接受调查,本案不属于口头传唤的情形,口头传唤不合法,陈某袭击民警文某,不构成袭警罪。
c.强制传唤的前提是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案例】
李某殴打他人,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郝某、肖某出警,郝某、肖某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气焰嚣张,直接强制传唤李某,并给李某上手铐,在带回派出所的过程中,李某踢了民警郝某几脚致使郝某受伤。
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李某,未进行口头传唤而直接强制传唤,将李某上手铐带回派出所,强制传唤的程序不合法,不是依法执行职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d.强制传唤要经过负责人批准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案例】
王某故意损坏财物,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口头传唤王某,王某拒不配合,民警强制传唤王某,在带回派出所的过程中,某咬了民警一口,民警回到派出所后未立即向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即补办批准手续。
民警实施强制传唤后未立即向派出所负责人报告,也未补办批准手续,故强制传唤不合法,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e.不能跨市、县进行异地传唤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案例】
王某在A县殴打李某,三日后前往B县务工。派出所接到王某报警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决定书面传唤王某,后民警前往B县传唤王某,并欲将王某带回A县调查询问,王某称其刚找到工作等请假后再回去,民警认为理由不正当遂强制传唤王某。在带王某回A县的过程中,王某突然情绪激动,用嘴撕咬民警。
民警传唤王某时,王某在B县,故应在B县对其询问,从B县带回A县询问属于异地传唤,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f.对交通违法嫌疑人不能强制传唤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案例】
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在交通安全劝导站,派出所民警要求陈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陈某只出示行驶证但未出示驾驶证,经查询民警发现陈某系无证驾驶。民警用手铐将陈某控制后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在带往办案区的过程中,陈某突然情绪激动骂民警胡乱执法,并用脚踢踹民警。
强制传唤只能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不包括交通违法的嫌疑人,且必须是经过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陈某是交通违法,不能适用强制传唤,且民警现场并未进行传唤程序,不是依法执行职务,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2)盘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a.盘查对象是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案例】
晚上八点多,李某下班后在街上走路,派出所民警黄某、王某巡逻时,发现李某身上胳膊上有纹身,遂对李某盘查,李某认为民警在故意刁难,后与民警黄某发生抓扯,并用嘴咬伤民警黄某耳朵。
民警黄某、王某随意盘查胳膊上有纹身的李某,但李某并无违法犯罪嫌疑,属于违法盘查,不是依法执行职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b.盘查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某路段经常有卖淫嫖娼现象,派出所民警张某、黄某穿着便装在附近巡逻。张某发现从洗浴中心出来的赵某后,上前说明警察身份但未出示人民警察证,并要求赵某配合盘查,赵某误以为被人敲诈欲逃跑但被张某抓住,赵某激烈反抗并用嘴咬伤张某。
民警张某、黄某着便装盘查时,未出示工作证件,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赵某不构成袭警罪。
c.盘查时,查验身份证件应当符合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3)对醉酒违法人员不能使用手铐约束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案例】
黄某醉酒后躺在某小区草坪上,小区保安报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陈某、刘某前往现场处置,陈某在规劝黄某过程中,黄某不停劝阻反而辱骂、推搡民警及现场保安,且在车库出入口用石头砸车库收费亭,陈某、刘某将黄某制止后,给黄某上手铐并带回派出所,到达醒酒室后,黄某使用手铐击打民警陈某的头部,致使陈某受伤。
本案中,民警陈某、刘某控制醉酒失控的黄某,可以约束带、警绳进行约束,但不能使用手铐。黄某袭击民警陈某正好用的是手铐,故翟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4)交警查缉车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a.不能将手臂伸进车辆驾驶室强令停车
相关规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案例】
饮酒后的陈某驾驶轿车遇到交警黄某、李某查酒驾,黄某对陈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6mg/100ml,陈某欲驾驶机动车逃跑,黄某伸进车内抓住陈某的方向盘不让其离开,陈某慌忙踩油门逃跑,车窗玻璃将陈某的左手肘部擦伤。
交警黄某直接将手伸进陈某车内并抓住方向盘,容易造成事故,不符合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不是依法执行职务,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b.一般交通违法,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相关规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三条 (三) 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案例】
李某驾驶车辆数实线变道,交警郭某、魏某发现后,郭某驾驶警车追上李某驾驶的车辆并排行驶,要求李某靠边停车,但李某继续行驶,郭某、魏某跟了三公里后多次喊话但李某仍未停车,民警郭某驾驶警车超过李某的车辆并往左侧变道试图别停,李某看到警车变道过来心里害怕,遂加速逃跑,在逃跑中撞到警车左前侧车门,致使交警郭某头部受轻微伤。
该案中,交警郭某驾驶警车不应追缉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李某,应当通知前方执勤交警拦截,不符合交通勤务规范,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c.酒精呼气检测仪应保持功能有效,且原则上测试以一次为限
相关规定:
《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案例】
张某驾驶轿车遇到交警赵某、王某查酒驾,拦停后对张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因机器故障,近一个小时对张某进行十多次测试也未能完成。赵某、王某要求张某到交警队部配合酒精呼气测试,张某拒不配合,在交警将其带往队部的过程中,张某在警车上用嘴撕咬赵某,致使左手臂咬伤。后将张某控制并带到交警队部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为0。
该案中,交警的酒精呼气测试仪功能失效,对张某进行十多次呼气酒精测试,不符合勤务规范,且最后确定张某酒精含量为0,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五、结语
综上所述,袭警罪在实践中复杂多样,不能因为辩护难度大,而仅仅从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方面进行辩护。袭警罪的辩护要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警察在执法,根据行为方式及后果判断是构成袭警犯罪还是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警察是在执行职务还是履行工作任务,执行职务是否依法进行,执法主体是否符合要求,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多个角度进行,再对警察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价、考量,发现违法执行职务之辨点,否定袭警罪的犯罪构成,从而达到辩护效果。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治安处罚、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