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家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了。如果遇到了合适的对象,就算七老八十了也还是可以再婚的。但是老人再婚常常不止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大家庭的事情。房产、遗产、赡养等等,经常会困扰着两家人,甚至闹得不可开交,最后法庭相见。
那么,老年人再婚要注意什么呢?
一、关于婚后财产的归属
案例:
2008年元月,61岁的刘莺莺在与65岁的王冰冰再婚时,将自己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全部带到了王冰冰家,与王冰冰的财产合在一起,不分彼此地共同使用,现金则交由王冰冰掌管、存储。2015年2月,两人感情破裂,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离婚过程中,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了争执:刘莺莺说王冰冰手中的120万元存款有90万元是自己婚前的,应退还自己;王冰冰则表示刘莺莺婚前存款只有40万元,其余80万元是他自己的。因为双方均无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自享有60万元。
法律分析: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问题,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年限延长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120万元存款,一般应按婚前的各自数额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决定了本案只能按共同共有财产论处:对半分割。
温馨提示:
再婚老人婚前不妨订个协议或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内容,防患于未然。
二、关于遗产的继承
案例:
张大爷与王老太均是早年丧偶,步入晚年后二人结成了夫妻。结婚不久张大爷就去世了,未留下遗嘱。张大爷的子女认为,王老太作为其“后老伴儿”,只有权利分得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大爷婚前的个人财产与王老太没有关系,只能由张大爷的子女继承。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大爷因未留有遗嘱,故其婚前财产作为遗产范围,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虽然与张大爷均为丧偶再婚,时间也较短,但其仍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故其对张大爷的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阻力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遗产的归属问题。因为双方一般都有自己的子女,一旦一方去世,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经常为遗产问题发生纠纷。而订立婚前、婚后财产以及遗产归属协议,不失为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
三、关于子女的赡养义务
案例:
72岁的吴大爷原配老伴已去世10年,去年跟一位丧偶的老同学再婚了。但是他的儿子和女儿对他的再婚行为很不满。他反映,再婚后,子女开始对其进行疏远,不仅逢年过节不过来看望,也很少给自己生活费。
吴大爷表示,自己的退休金并不多,仅够日常开支,而随着年老多病,花费更大大增加。单靠个人退休金生活十分拮据。而老伴也没有退休金,两人一起生活后,生活压力更是大增。让吴大爷感到伤心的是,老伴的子女也不支持两位老人再婚,也不尽赡养义务,因此两位再婚老人如今的生活十分艰难。
“上个月,我痛风病复发,没有钱向女儿要,女儿汇了5000元过来,但却提出要我和现在老伴离婚,否则以后都不会再给我汇钱。”吴大爷认为,老年人也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儿女的不赡养行为不仅不道德,也可能触犯法律。吴大爷希望,能通过与子女的沟通调解让子女重新尽抚养义务,如果沟通无效,可能会走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吴大爷子女对再婚的父亲及继母的赡养义务应分情况看待。子女对再婚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对再婚的继父母则没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即为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老年人再婚后,老年人子女不得以其放弃全部或部分继承权而拒绝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讼。
但是老年人再婚时,双方子女一般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因此老年人配偶一方与他方子女基于再婚形成直系姻亲关系。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直系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子女仅对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而无须对生父母再婚配偶承担赡养义务。
温馨提示:
老年人再婚时,最好提前和子女沟通。尽量和儿女达成共识。同时,更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将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双方子女的赡养义务明确。
总而言之一句话:老人再婚前,一定白纸黑字的把可能发生的具体问题写详细了,并进行公证,以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