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丈夫曹某和妻子叶某于2015年结婚,2018年曹某发生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此后4年,妻子为了治疗丈夫、养家糊口外出打工,最终身心俱疲提起离婚诉讼。公婆不忍儿媳继续受苦,表示不反对儿媳的离婚请求。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
在对这一家人的不幸表示同情之余,从法律角度看,一个问题其实很值得深思。那就是,原被告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纷争。妻子照顾植物人丈夫4年身心俱疲,愿意离婚;代表丈夫的公婆一方也理解儿媳,不反对离婚。双方甚至连离婚后的安排都商量好了,孩子由公婆抚养,妻子继续支付丈夫的扶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但就是这样一个没有任何问题可诉的案件,最后还要“惊动”法院才能离婚,为什么呢?
或许,原因确实如公婆方所言,他们不忍替儿子作出决定,交由法院最终裁决。但实际上,就是公婆方想代替儿子作决定,这个婚也离不了。因为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适用协商、调解,只能是诉讼离婚。
这样规定,当然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权益,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一刀切”的硬性诉讼要求,也造成了一些弊端。
就如妻子和植物人丈夫离婚的这起案件,首先,双方没有纷争也必须在法庭“走一遭”,造成了双方人力、物力的浪费。其次,既然开庭,就必须原被告分列两旁,要经过质证、辩论等审判程序,要提起一些不愿揭开的伤疤和陈年往事,这对双方的感情都或多或少是种伤害。
另外,法院的案件量已非常多,法官经常要加班加点办案,再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这种没有纷争的案件上,不科学也不合理。
所以,类似此种案件还是不要“惊动”法院了。相关立法部门不妨尽快启动立法调研。针对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如何适用调解程序离婚,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明确哪些条件可以适用调解,由哪一级组织进行调解,最终达到什么法律结果,都需要有明确规范。
总之,既保护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离婚双方的感情受到二次伤害,还保证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运用,考验立法者智慧的时候到了。
对妻子和植物人丈夫离婚一案,不管网友们从道德、人性、感情、伦理等角度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但从法律角度讲,妻子作为当事人,在辛苦4年后有作出自由决定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让妻子和植物人丈夫的离婚之路走得更顺畅,让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都有不“惊动”法院就可以离婚的权利,也是法治进步的应有之意。
作者 丁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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