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之情势变更制度完整版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05-05 10:51:00

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之情势变更制度完整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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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频民法典•司法润民心”

今天的聚焦民法典,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刘巍,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之情势变更制度完整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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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

大家好:

我叫刘巍,是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审判员,今天我要讲的是民事活动中存在的“情势变更”规则,该规则被编入《民法典》合同编的第533条,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了该项规则的适用。我国法律此前对“情势变更”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案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对“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民法典》第533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关于 “情势变更”的范围比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从法律层面对当事人能够进行更好的保护。

案例:李某于2019年12月30日与王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李某承租王某的一处门脸房,月租金1000元,先租后付,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3年;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王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使用该房屋经营饭店。2020年1月下旬以后,受“新冠病毒疫情”影晌,李某的饭店一直到2020年8月份基本处于歇业状态。李某未支付租金,王某进行了催要,李某未付款,假设王某于202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12个月的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33条之规定,王某与李某之间合同成立后,发生了疫情,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全面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李某给付王某一年的租金,对于李某一方明显不公平,故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时酌情判决李某支付6个月的租金,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情势变更”比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情势变更”范围更大,不仅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的表述,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亦纳入到“情势变更”的审查范围中来,从而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供稿:执行局

编辑:孙继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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