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要不要找中介呢?
不少人在卖房子的时候都会思考这个问题。
从好的方面来说,委托中介卖房可以不用操心各项手续,
此外还不用应对各类客户。
但有利就有弊,
通过中介卖房也存在不少的风险。
本期,就给大家介绍下委托中介卖房需注意的法律问题,快来学习吧~
一般来说,卖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
❶ 对于中介的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第二款、第427条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中介的费用由中介公司承担;如果中介公司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卖方支付从事中介支出的必要费用。
❷ 对于中介报酬,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第一款、第427条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由卖方支付中介报酬或由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中介公司的报酬;如果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在订立中介合同时,一般来说合同文本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因此此类合同有可能仅仅规定了卖方的责任而很少规定中介公司一方责任
比如说合同中列明了卖方违约后要承担的违约金等,但却丝毫没有提及中介公司违约之后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因此,卖方在订立中介合同时一定要细心查看各个条款,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有空白之处,要么要求填上相应内容,要么将该空白处给划掉。不要稀里糊涂的就把中介合同给签了,否则将来权益受损的就可能是自己。
在中介代理活动中,大的中介公司往往期望通过“独家代理”的方式获得房源,扩大市场占有量,树立行业地位。
但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卖方带来很大的风险。
签了独家代理则表示所要出售的房屋仅能由该中介公司进行代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的中介公司,如此卖房的渠道就被局限。
若卖方跳过中介公司自己卖,那么就要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卖家真有签“独家代理”的需要,那么最好在中介合同中约定好中介独家代理的期限,期满未能出售房屋的,卖方可以取消独家代理,以尽量减少独家代理的可能风险。
为了防止中介“吃差价”的行为,卖方有必要在进行房屋交易的时候多留一个心眼。
比如说,在确定房屋交易价格时最好买卖双方之间直接进行商谈,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三方在场,买卖双方再次核对房价。
在委托中介的时候,中介公司可能会以方便交易为由要求卖方将房产证交由中介公司代管,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遇到用心不良的中介,那么中介代管房产证将可能会给卖方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比如说,当卖方想办理委托代理公证时,因中介公司扣留房产证拒不交出而无法办理公证。
一般来说,通常有两类情况是需要将房产证交给中介公司的:
①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时,中介公司需要根据房产证查询了解房屋年限、契税等信息;
②买方将定金交付给卖方时,需要将房屋权证交由中介公司保管,但中介公司一般都会向卖方出具房产证的收件收据。除了上面说到的两种情形外,最好不要轻易的将房产证交给中介公司保管。
凡事有利有弊,委托中介卖房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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