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平台公司怎么运作,众筹平台可以做什么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06-07 17:08:12

投资理财方式多样化,让普通投资者挑花了眼。投资者根据自己风险承受能力、手头富裕金额的多少,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在追求高回报的同时,投资者也应当认识到市场中存在的风险。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通过聚合中小投资者资金,为初创企业或者小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以其较高回报率、创新的理财方式、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情怀”、“创业”、“梦想”等等宣传语更是吸引了投资者的眼球。然而近年来众筹平台*或下架的比例逐渐提高,众筹投资无法收回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所以投资者在选择众筹项目投资时更应理性对待,了解众筹的运作模式,准确识别投资项目性质及风险程度,谨慎投资、降低风险。

众筹投资的店铺*了

某眼镜公司A公司与众筹平台签订合同,欲为其新成立的眼镜店筹集资本,众筹平台发布众筹消息,为A公司筹集资本,并将筹集的27.72万元委托其关联公司B公司交给A公司,B公司由此享有A公司60%收益权,并约定如果新成立的眼镜店自计红之日起未满24个月或满24个月未回购,目标店铺*、清算、歇业、*的,A公司应以35.02万元回购B公司的60%收益权。此后,因新店经营不佳,连续亏损十一个月,新店*撤店。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35.02万元回购款。

众筹资金去了哪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A公司与B公司签署《委托融资服务协议》,A公司通过众筹平台发布需要募集资金的项目。投资人在众筹平台上注册《注册服务协议》,自主选择将要购买的项目股权,并与B公司签订《收益权投资合作协议》(即《代持协议》),其后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投资款存入众筹平台账户从而购买所选中的项目股权。B公司基于《代持协议》与A公司签署《收益投资合作协议书》,然后委托众筹平台将全部投资款汇集后转给A公司。A公司盈利后分红款项转付给B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平台,众筹平台将分红款按比例支付给投资人。

合同约定回购,法院判决给付回购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不恰当处理众筹平台与融资方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引起投资者与平台、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等多方纠纷联动。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众筹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解决众筹平台公司与融资方的纠纷主要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B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完成融资义务,受让目标店铺60%的收益权。现目标店铺已经*撤店。依合同约定,A公司给付补偿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回购款。

【法官提醒】

众筹在为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激活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由此对于投资者特提出下列建议:

第一、准确识别投资项目性质及风险程度。根据近年来的发展情况,投资者们更青睐于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但是二者的运行模式及风险程度存在很大不同。股权众筹的通行模式一般是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投资后,平台或者平台选择的公司或个人会作为“领投人”牵头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成立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融资的项目公司,以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权类资产属于风险较高的资产,投资者在投资相关产品时需要慎之又慎。

债权众筹的通行模式是融资者发布融资需求后由平台审核信用资料,发布融资项目,投资者根据自身投资意向选择项目进行投资,平台在筹资满额后放贷,寻求小贷公司担保,并关注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融资者收到贷款后运营项目,并于约定期限还款。债权众筹在一定程度上风险较低,回报较为稳健,但仍然存在融资者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的风险。

第二、审慎审查自身是否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为防范风险,一般要求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应有别于普通大众投资者,要具有一定额度的净资产并拥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具有投资风险的承担能力和追逐利润的判断能力。

第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投资欺诈。投资者在众筹平台上注册用户时,众筹平台往往会通过《用户注册服务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向投资者告知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并在必要时及时保存上述协议,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收集证据。

股权众筹的通行模式是采用“领投 跟投”的投资机制,在当前法律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领投 跟投”的投资机制为领投人与融资人恶意串通提供了可能,提高了合同欺诈的风险。众筹的形成及发展高度依赖于互联网,互联网平台固有的匿名性和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难以获得融资人的详细信息,故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应审慎做好尽职调查,对领投人及融资人的详细信息进行细致地摸底,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具备合格投资者能力的必要性。

此外,众筹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优势地位及较强的专业审查能力,其在发挥金融中介作用的同时,亦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众筹平台应履行以下义务:

对融资方及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融资项目的详细情况及具体进展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对融资人以及领投人的资格予以审核,及时披露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可能损害跟投人的协议,融资人和领投人亦应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责任保证;对投资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通过风险提示使投资人了解众筹的基本规则和风险,对于重要提示内容需以显著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释明;加强投融资双方间的信息沟通,并保持居间方的中立性,预防和化解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欺诈风险;对投融资过程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及忠实勤勉对待投资人、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

(封面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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