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3日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15期),涉及5家生产经营单位5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罗氏虾兽药残留超标,销售商家被罚3000元。
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波鄞州新城士丽蔬菜摊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鄞州新城士丽蔬菜摊销售的茄子,抽检项目中甲氰菊酯,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2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1000元。
二、宁波鄞州新城鲍立波水产摊销售的罗氏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鄞州新城鲍立波水产摊销售的罗氏虾,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罗氏虾,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27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3000元。
三、宁波市鄞州横溪汇享生鲜超市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横溪汇享生鲜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检项目中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2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79元;2.罚款3000元。
四、宁波市鄞州姜山冬富豆制品加工场生产的香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冬富豆制品加工场生产的香干,抽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1.74元;2.罚款3000元。
五、宁波市鄞州五乡玖艳快餐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五乡玖艳快餐店销售的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1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0.4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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