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一、 总公司与分公司
1、 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 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
1、 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联系与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
1、 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 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 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 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 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6. 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四、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1、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税款缴纳
对于子公司,根据新企业额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使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对于分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所得税审批及备案事项
因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
因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 其他税种影响
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房产、土地均需在资产所在地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当地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基本不产生影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