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此例子即可明白因灾而派遣至各地之安抚使的任务为何,其主要目的是安抚因旱导致的民生问题,帮助地方官吏同时也体察人民生活艰难之处,并将地方灾情轻重以及百姓的需求直接传达于中央,以防止地方民间的动乱。而《长编》中则有作为路级机构安抚司执行救济的内容,例如仁宗庆历八年(1048)诏:“河北安抚司……赎还其家。”
或是神宗熙宁七年(1074),环庆安抚司言:“熟户大旱阙食……三万石。”可以发现安抚司的赈济工作,与前文所述三个和救灾有关的地方机构相同,只要是其所属地方灾伤需要救助者,其皆需主动体恤处理之。
另一个体量安抚使,则是与宋初的安抚使同为临时性质的差遣职,但是在宋朝相关史籍中并未针对此职有详细记载,仅有名号而已,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安抚使〉中也多次出现参与救灾,因而将其置于此讨论。然而,由史料记载得知体量安抚使不是仅为灾荒所设,当地方或边境出现动乱,北宋朝廷不时会以此称号差遣官员前往安抚,由于此类内容与本文无关,故此处仅以其与救济相关部分做探讨。
忠孝安抚司印
北宋以体量安抚之名遣官至地方处理灾伤,最早记录为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六月,“遣度支判官……体量安抚”,处理泛水县水灾事宜,以及同年七月,“遣户部判官……体量安抚”。其职责同为安抚地方,代替朝廷巡视受灾的州县,例如仁宗至和元年(1054),“以御史……体量安抚使,……河朔荐饥,民多流徙……遣使安辑之。”他们除巡访地方外,仍需安置受灾的人户,使其能回到原本居住地,不致四处流徙。
安抚司在北宋时期,由临时差遣逐渐转为地方常设机构,渐失差遣之实,相反的,在宋仁宗开始中央调派的体量安抚使,实际工作虽与路级官员并无不同,其却是以中央官员的名义到地方上执行救灾工作,其优点在于平常并不与地方官吏为伍,反而更能达到监督官吏、体恤灾民的效果。然而,不论是安抚司或是体量安抚使,两者在地方的救灾执行上皆各司其职,都同样具有救灾的职责。
参考文献:
- (宋)范质等,《宋会要》
- (元)脱脱,《宋史》
-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 (宋)马端临,《文献通考》
-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