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的爷爷年初因病住院了,住院期间,爷爷趁其神志清楚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在去世后由小沈继承。爷爷的房子是在小沈奶奶过世之后购置的,是爷爷的个人财产。随后,爷爷将该遗嘱交由小沈的父亲保管。因病情迅速恶化,爷爷没过多久就去世了。小沈匆匆赶回料理爷爷的后事,期间小沈的父亲将遗嘱交给小沈。但是小沈工作繁忙,且小沈父亲及其兄弟姐妹关系一直都很不错,小沈觉得此事并不会引起家庭纠纷,料理完爷爷后事,小沈便赶回公司上班了。最近,小沈忙完工作放假回家了,便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爷爷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小沈能否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
工作人员告诉小沈,虽然小沈并非法定继承人,但是小沈的爷爷是可以通过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小沈爷爷所立遗嘱是有效的,但小沈不一定能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遗赠不同于遗嘱继承,在小沈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小沈要明确地对外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因为现在已经过了好几个月了,小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所以不能凭借爷爷的遗嘱来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了。与小沈一同前来的姑姑向工作人员提出,房产留给小沈是其爷爷的遗愿,能否通过他们子女都放弃继承,最后由小沈来继承该房产。工作人员解释说,小沈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使子女都放弃了,爷爷的遗产也无法由小沈来继承。小沈的姑姑说,其父亲生前最疼爱的就是小沈,现在这种情况,如何才能完成父亲的遗愿。
工作人员建议,可以先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小沈的父亲继承该房产,再将房产过户给小沈。随后,工作人员将继承所需材料告知他们,小沈表示准备好材料后,小沈父亲及其兄弟姐妹再一起前来余姚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员提醒
遗赠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且接受遗赠会产生相应的税费,因此在处理财产前,应当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解。如果有疑问,也可前来余姚市公证处进行咨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来源:浙江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