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外死亡赔偿标准,学生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12 22:16:04

案例信息

案件名称:汤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案 号:(2016)皖06刑终36号

学生在校园外死亡赔偿标准,学生意外死亡赔偿标准(1)

基本案情

2006年,汤某出资购买H学校,系学校负责人。在其管理期间,该校西侧临近莲花大厦施工工地围墙(该围墙不在H学校地界内,产权不属于H学校)为H学校实际使用,后被其他施工单位加高。汤某在施工单位将围墙加高后,为防止围墙坍塌多次到施工单位交涉对围墙进行加固,未果。H学校在改建围墙内的土地和使用过程中,亦未对围墙进行加固。

2014年12月8日14时48分许,H学校部分高中学生在该校篮球场观看篮球比赛时,该篮球场西侧临近莲花大厦施工工地围墙突然倒塌,造成5名学生当场死亡,多名学生受伤的重大事故。

经鉴定,5名学生死亡给其父母造成的损失分别为:死亡赔偿金496780元、丧葬费25447元,共计522227元。

2014年12月20日,H学校分别与5名学生的父母签订赔偿协议,分别赔偿5名学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8万元,另向每个被害人家属提供经济帮助30万元、支付用于购买公墓的费用4万元。

学生在校园外死亡赔偿标准,学生意外死亡赔偿标准(2)

争议焦点

1.倒塌的围墙并非学校所有,是否影响对学校负责人行为的定性?

2.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构成犯罪的学校负责人是否仍需赔偿被害人家属?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

1.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2.涉案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名死亡学生的家长)分别造成的经济损失522227元,因案发后H学校已分别赔偿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万元,汤某依法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1.被告人汤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1.上诉人汤某作为H学校总负责人,明知该校实际使用的围墙有危险,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汤金凤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涉案围墙的所有权人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围墙系H学校实际使用,汤某作为该校总负责人,对涉案围墙坍塌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围墙的权属不影响对汤某行为的定性,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5名学生家长提出汤某应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120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H学校已与上述各上诉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分别支付各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2万元,已达到按照法定标准各上诉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亦无不妥。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在校园外死亡赔偿标准,学生意外死亡赔偿标准(3)

案例评析

本案中,尽管涉案围墙的倒塌系多方因素造成,学校与相邻小区共用围墙,是围墙的实际使用人而非所有人,但这并不影响对汤某犯罪行为的认定。汤某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对学校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历次校舍安全检查的部署不落实,检查草率应付,工作流于形式,尤其是对收购来的原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安全性能未进行任何的安全鉴定和检查即投入使用。教育主管部门虽然屡次下达对校舍的安全检查文件,但均未落实到实处,监管不到位。

在汤某管理学校期间,其明知学校围墙年久失修,相邻小区施工加剧了围墙倒塌的风险,在跟施工单位交涉未果后,既没有采取加固、划拉安全警戒区域禁止学生靠近,也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最终酿成了5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受伤的惨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受害学生家属的赔偿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每名被害学生的家属的损失,经鉴定为522227元,学校已经分别支付各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2万元,达到了按照法定标准各上诉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故学生家长要求汤某赔偿120万元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的安全事故导致多方当事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5条年轻的生命陨落,他们本有着无限可能的未来,他们背后的5个家庭也因此遭受了沉痛的打击和永远无法磨灭的伤害;学校负责人面临五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学校支付了数百万的赔偿;还有多名受伤学生也遭受到了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创伤……

如果汤某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和检查落实中较真一些,在察觉围墙存在危险时及时上报,在跟施工单位多次交涉未果时请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在围墙危险因素尚未排除时设置警戒区域禁止学生及非施工作业人员靠近,或者自行采取加固措施、拆除重建等,即便无法确定围墙的所有权人,未得到所有权人的允许擅自加固或重建,所付出的费用或损失也远远小于本次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代价。

只是,世上没有“如果”,也没有后悔药。

“安全第一”、“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无小事”等,这些不能仅仅是口号、标语,而应当入脑入心,作为学校管理者始终绷紧的那一根弦,贯彻于学校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校舍、教育设施定期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切不可大意、拖延或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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