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南阳市卫计委副调研员李明林带队值班节目,听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三胎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失独家庭补助等。
民生关注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公布实施。这次《条例》修订,就计划生育方面对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做了哪些制度的调整完善?
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公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关于婚假。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一般是3天),增加婚假18日;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二是关于产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三是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这也是河南省在全国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方面一个突破。明确规定: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体现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人文关怀。四是《条例》规定公民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变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进行衔接。一是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是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不再收回。
全面放开二胎后,对超生3胎等违法生育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调整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和标准,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生育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热线反馈
微友快乐的晨曦咨询:少数民族有啥优惠政策?
回复:新条例中没有就少数民族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做特别规定。
微友独山美玉咨询:是独先子女:今年50了病退,问能领独生子女费(工资)吗?
微友一生平安咨询:去年已领独生子女证,无单位怎么领取每月20元的独生子女费,需提供什么材料?现在能办理吗?去找街道办计生的那个部门受理?我们是非农业户口。
微友平常心咨询:我是独生子家庭,是一工一农家庭,这情况咋办独生子女证呢?像这情况应该是按城市办独生子女证呢?还是按农村办独生子女证呢?
回复: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一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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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38XXXX3609咨询:独生子女去世了,有没有补贴?
回复:新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及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南阳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