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根据《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工作部署,近日,湖北省委编办、湖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司法所职能职责、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在司法所机构设置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建制规格按照中央“两所一庭”建设要求与本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保持一致,实行所长负责制。
《通知》要求,要用足用好现有编制资源,精简司法局机关编制,充实基层一线力量。根据辖区面积、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2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人员,1名以上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专编专用、空编即补,不得挤占、挪用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要配齐配强司法所长,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建立司法局机关与司法所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机制。
湖北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结合司法部和湖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指导各地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机构编制部门支持,采取工作通报、现场督导、召开会议等多种方式,不断推动司法所队伍建设常态化、素质提升长效化。
文章来源丨湖北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