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如果陈述了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认可不利的事实,您知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这个就是涉及到诉讼中的名词“自认”。什么是自认呢?在哪些情况下构成自认呢?自认有哪些法律后果呢?我们又应当注意什么?
下面本律师为你一一解答。
什么叫自认所谓自认,就是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陈述不利事实或者认可不利事实均构成法律上的“自认” 。
法律还规定,对于对方当事人主张对你不利的事实,你既不否认,又不承认,法官询问后,仍不明确承认或否认的,视为对事实的认可了。很显然,法官不想让你闭嘴当哑巴,当哑巴后果很严重!
在那些诉讼环节可以构成自认
认可不利这个事情容易理解。但是在诉讼中哪些环节和情节构成自认呢?
法律规定,只要是诉讼过程中都可以。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或者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交换、法庭询问、法庭调查过程中,只要作出不利陈述或者认可不利事实也构成自认。
自认有何法律后果
在诉讼中,自认一经作出,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 (一)约束自己,成就对方
法律规定,一旦作出自认,对方当事人就无需就相关事实举证,对方当事人就轻松了。
而且除了特定情形,一般是不可撤销或者否认自认的。
- (二)法院也对你的话很当真
也就是说,如果你自认了,法院原则上是要对你自认的事予以确认的,不能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
这些情况,不构成自认,无需担心
有时候你为了案子尽快调解,妥协认可了一些事。这个时候是不用担心的。
法律规定,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后续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的。
另外,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这个时候是不适用自认的,还有的你自认的事情与事实严重不符,法官也是不认可的。所以为了刷小聪明,谎称认可也是不行的。
关于自认,我们要注意什么- 对于提交的书面材料认真研究考虑
我们在起草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一定不能随意长篇大论,任性而为。要明白对自己所说的每一句的后果。对自己承认的不利的事情,要反复研究。
- 庭上发言,要认真思考后作出或者回应
庭上,千万不能因为对方的激怒,就认可了某些事情。
对自己认可某些不利的事情,要思考是否有助于整个案件大局,也并非所有的自认对自己都不利。比如,借贷案件,你认可这个事实,但是说原告已经同意偿还。这个时候你可以就对方同意偿还举证,如果你有对方延期偿还的协议,不就解决了嘛!
- 不能为了避免自认,一概否认
诉讼中有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何况对方还会举证。
为了避免对自己不利,自作聪明,一概否认对方说的,同时也不举证也是不行的。法庭也会结合现有证据,综合查明事实作出判断。
- 你无权保持沉默,不表态更不利
对于对方提出的一些对自己的不利事实,虽然要谨慎答辩,但绝不能不回应,也不能不表态。
不表态,就是不认可又不否认,法官会觉得你心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作你认可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