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上诉案件的审理问题。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要开庭审理的,如果法院经过了阅一审卷、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后,当事人又没提出新证据和事实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实践中,没有二审法院敢不开庭,因为上述条件太难做到了,或者说有那工夫,还不如开庭去呢。
不少当事人反映自己的案件的二审,怎么最后签了个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甚至还有谈话笔录的……后直接等了段时间,二审裁判结果出来了,是不是程序有什么问题?要注意这个笔录的形成是不是开庭后形成的,如果是,那也算开庭审理的。二审审理程序简化,现实中大量存在,你如果说这个错误,那错的案件就太多了。
这个逻辑类似于绝大部分的案子,一审开庭时除当事人永远就两个人,一个承办法官和一个*员…如果有别人,大概率是人民陪审员。那你也很难说这有问题,毕竟就这些人。
理论上,二审法院可以在本院、案件发生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但现实几乎全本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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