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原标题:因拖欠工资不辞而别 我能索要经济补偿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嫱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7年8月1日,我入职青岛一家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00元。因经营困难,公司经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后,于2021年5月开始,每月只向我们发放2000元用于基本生活保障,剩余工资暂缓发放。
2021年8月,公司一直没有兑现剩余工资发放的承诺,我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不再到岗,公司向我下达书面通知,但我仍未返岗。2021年12月,我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12000元,并支付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拖欠工资情况属实,但企业确实经营困难,并且我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请问,拖欠工资不辞而别,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青岛 杨先生
为您释疑
杨先生您好!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从这些规定可可知,该公司应当支付您2021年5月至8月拖欠的工资差额12000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该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该制度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引导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一定的规制,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
您的公司虽然未足额支付工资,但并非用人单位恶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是因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无法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且已履行了事先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等程序,符合《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之规定,因此您以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