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执法证字第 号 ( )市监当罚〔 〕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 其他*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 本文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文书编号,确保每一个文书分别标有不同编号,加以区分。
2.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本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4. 本文书中应当填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概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以及处罚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
5. 书写罚没款金额一般应当使用汉字数字,要填写正确,避免涂改。罚款缴纳方式为交至代收机构的,一般需填写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等。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 本文书应当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执法证字第 号 ( )市监罚〔 〕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经查,(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构成 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 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2.
3.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 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等事项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使用本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使用本文书。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2)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可以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的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
(3)案件事实。案件事实需表述清楚,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4)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对应列明。
(5)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叙述行政处罚告知的送达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经过听证的案件,还需写明听证意见;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的复核情况以及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6)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定性依据即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构成何种违法行为的依据。处罚依据即决定处罚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表述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7)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从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加以表述,阐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8)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对当事人给予处罚的种类和数额,有多项的应当分项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列入行政处罚内容中,可以在行政处罚内容前表述。
(9)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规定有罚没款处罚的,应当写明收缴罚没款的银行或者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可以加处罚款的表述。办案人员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10)救济途径和期限。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办案人员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填写。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正文中括号内的文字为内容提示,不体现在文书内容中。
4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本文书末尾载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本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6.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