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职场人,你是否会有这样的困惑?
在你想从公司离职时,总是绞尽脑汁地想出一个公司无法拒绝的离职理由,但当你把这个理由讲给HR听时,又往往被HR无情地“驳回”。还信誓旦旦地告诉你,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职理由,所以公司拒绝你离职。
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员工的离职理由呢?有,当然有,这一点HR绝对没有骗你。
结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工人不给配发安全帽、程序员不能配发电脑怎么干;
(2)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按时、不足额发放工资都属于“未按约定”;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包括养老、医疗、工作、生育、失业五险,一个都不能少;
(4)规章制度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还有什么好谈的,走人;
(5)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签了字也无妨,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6)劳动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免责夺权,没什么好说的,盘他;
(7)因第(1)种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你就是“自由人”了,当然说走就走;
(8)使用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同样是违法,我不光要走人,我还要报警;
(9)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都这样了还不走人,神仙也救不了你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理由——兜个底而已,年轻人不要太较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