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恰巧你所就职的单位是一家模范单位,不仅没有上述的所有行为,而且福利还特别好,零售小吃随便拿,逢年过节发礼品,生日还给开party,就连加班都是依法给付加班费。(Ps:如果哪个网友的公司是这样的,可以统统介绍给云志,我来者不拒,随时有空。)
找不到理由,怎么办?
但你单纯地就想离职,是不是就找不到理由了呢?不过先等一等,有没有发现这些离职的理由有些许的问题——不是理由本身有问题,而是把这些理由作为离职的唯一启动项有问题。
如果你把法律条文看全了、看明白了,问题也就出现了。
这些情形是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前预告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今天提了这些理由,劳动者明天就可以不来上班;甚至对于第(8)、(9)两项,劳动者提出之后当即就可以走人了。
那为什么HR还要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提出离职申请呢?
因为此时劳动者离职的依据不再是以上10点,而是另有乾坤,我称之为“30天无理由辞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用的是“通知”而不是“申请”或“请求”,因此用人单位所称的“离职申请”无非是抬高自己身价、混淆劳动者视听的方式而已,让你以为离职必须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同意的前提就是你有一个合理的离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