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贿赂是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以上行为属于最典型、最常见的直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方面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同时,还作了兜底性的规定,只要采取不正当行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是在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