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算是商业机密,商业机密为什么不能对别人说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18 19:38:08

提到商业秘密,很多人的感觉是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日常经常听到看到有关保密的各种宣传,甚至有因为违反保密规定的犯罪案件;陌生是因为大家都知道保密很重要,但又不知道具体该如何遵守保密规定?遵守怎样的保密规定?怎样才算保密,怎样才算泄密?

今天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商业秘密的常见问题。

第一、单位所有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么?

有的单位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所接触到的本单位的所有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擅自泄露。”这种规定合法么,有效么?

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界定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这是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定概念。由此来看,并不是任何信息都属于保密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指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保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这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也是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根本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再具体看下:

1、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素,即:该信息属于非公开的仅限特定范围之内的人员所知悉的信息。如果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公开途径可以轻易获取的信息,那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了,比如:大街上的广告栏、公交站牌上的车站信息等。

2、价值性。指的是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直接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降低成本等。如果一项信息没有商业价值,只能称其为知识或普通信息,只有具有商业属性的信息才可能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指的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泄密,对商业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管理。即便一项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如果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说明权利人放任该信息被他人获取,进而会丧失秘密性,也就谈不上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了。实践中,合作双方一般通过签署《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来实现对相应信息的保密。

由此,大家应该知道了如何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了吧?

所有的商业秘密纠纷其实也都是围绕这三点来举证和抗辩的。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的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反之,只要能证明一项信息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其中之一,就可以抗辩成功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第二、常见的泄密行为有哪些?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法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体情况包括: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情况,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从现实来看,日常泄密情况包括以下:

1、员工在职期间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这是最常见的泄密行为,不论员工是故意还是过失,不论是否为从对方获取好处,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都属于泄密行为。有很多人认为只要单位没跟员工签过保密协议,员工就不用遵守保密义务,即使泄露信息也没事。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即使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也有义务遵守,否则情况严重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需要蹲监狱。所以,千万不要以为自己不懂法,就可以做违法的事,有时候爽快一时,但后果却可能不是你能承受的。

2、员工离职后入职到竞争对手单位,将商业秘密泄漏给竞争对手。

这种情况有可能是竞争对手为了得到商业秘密,故意高新挖墙脚,将员工挖到本单位;或者是员工自己为了高新,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员工泄露了商业秘密,员工与新单位将构成连带侵权,需对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员工与原单位签过《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还面临被原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

3、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也是很常见的一种侵权方式,此种情况下较为隐蔽,比如:通过正常应聘到目标单位虚假入职,入职后偷拍偷听搜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作为假意合作的商业伙伴进入目标单位场地,窃取商业秘密;或以咨询机构或社会调查机构的名义,打着有偿进行社会调查的幌子,向特定人员进行具体咨询,套取并持续获取该企业的商业秘密。

4、在签订保密协议或合同后,违反保密条款。

此种情况下,对方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未约定具体违约责任,权利人可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下,往往权利人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即:需要证明该信息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条件)。所以,最好在前期就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不要等发生后果了再去维权补救。

第三、单位常见的商业秘密管理漏洞和问题有哪些?

1、没有界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具体范围。

一项信息只有属于商业秘密,才值得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的单位为了图省事,直接在制度里规定员工所接触到的单位的所有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这是不对的。单位的所有信息不可能都具备秘密性,比如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这些信息都是公开途径可以获取到的,即使单位把这些信息强行划定为商业秘密也没有意义,因为这些信息客观上属于公众可以公开知悉的信息,不是商业秘密。但比如单位计划变更地址、更换公司负责人等等这些尚未公开的信息,则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建议单位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商业秘密保护事务,对单位各类信息持续进行分类整理,识别出哪些属于对单位来说具有很高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用以区分其他公开的普通信息。

2、商业秘密的权属存在争议。

如果一项信息的所有权存在争议,也就是说,这个信息是根本不属于单位的信息,那么即便该信息具备了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也不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而有可能属于其合法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某项技术成果是员工在入职单位前就研发出来的,或者不是基于本单位工作而是员工自己独立研究出来的与单位业务无关的一项技术,后来被用于单位的技术开发,除非单位能够证明该人员同意将该技术授权给单位使用,或转让给了单位,否则未经该员工同意,单位使用该技术存在侵权风险,单位将该技术纳入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也是无效的。

在此提醒单位:除了要识别出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还应当梳理明确清楚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明的,要通过签订技术转让或许可协议等方式明确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避免后续扯皮甚至发生诉讼。

3、没有采取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

这个问题是几乎所有单位都存在的通病,也是很严重的潜在风险,建议单位务必要重视。提到保密管理,很多单位都制定了看上去很规范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模板等,也定期进行保密宣传,貌似保密管理做得很好,但是对于哪些具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采取了哪些具体的保密措施却没有具体的管理机制,导致一旦发生争议,单位无法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实际上相当于在连要保护什么都没搞明白的情况下,弄了很多看上去很高级的保密制度规定,等到真的要用来证明具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时候,却发现这些制度再完美、模板条款再严谨也没用。

4、保密宣传力度不够,员工保密意识薄弱。

有的单位制定了规范完善的保密制度,也具体划分了保密信息的范围,但是宣传培训不够,员工对制度完全不了解。员工是落实单位保密管理要求的具体执行主体,如果员工本身不清楚什么是保密信息,具体要求及后果责任等,再好的保密管理机制也无法实际落实。所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密宣传,对于核心重要岗位,可以考虑对员工定期进行保密制度学习考核,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单位的保密管理要求,并在日常具体工作中切实体现。

第四、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产生劳动争议,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如果员工离职时与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员工到与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单位工作,很可能构成违约,需根据协议支付违约金。单位可申请劳动仲裁。

2、发生民事诉讼,支付民事赔偿金。

注意:很多单位都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了员工违约情况下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违约金金额很高,以此来威慑员工。但实际上,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员工,只在员工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况下对单位承担违约金,其他情况下即使约定了违约金也属于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虽然单位不能基于违约金向员工主张违约责任,但可基于侵权关系向员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单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及其他侵权人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

3、刑事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构成本罪的主体须为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确定权利人的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本罪认定的首要前提。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须有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且该侵害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3)侵权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总结,可以初步判断商业秘密侵权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犯罪后果是什么,具体可以对号入座、自行判断。

以上简单总结了商业秘密的基础知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至少以后遇到相应情况时,自己知道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不至于造成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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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更多的问题总结可以查阅我的专栏第二十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总结总结了常见的41个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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