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识已被大量使用在采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品上,苏州德某汽配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系来源于采某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在不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前提下,基于在先商标使用主体在原使用范围内的诚信利益以及对稳定市场秩序的维护,对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应予保护。经过多年的生产、销售以及宣传,采某公司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已辐射至其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简化标识,采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简化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其中大量与采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字号高度近似,且多件商标已在异议审查中被驳回或被宣告无效。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与采某公司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标识在视觉上高度近似,其模仿、攀附采某公司商标的意图明显。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取得和行使商标权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驳回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案判决对于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为依据,起诉他人正当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旗帜鲜明地认定构成权利滥用,直击其违法的实质,并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说“不”的坚定态度,传递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商标抢注现象具有积极意义。
08
上诉人上海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某旅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5民初2945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1949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创作的《寻找牡丹亭》表演节目在第六届乌镇戏剧节首次上演,其现场表演图片在乌镇戏剧节组委会官方微博平台上予以发布。2021年3月18日,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2021年4月1日在苏州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游乐园中演出三场《寻找牡丹亭》,每场30分钟,总费用48000元。合同签订后不久,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相关演出取消为由解除了与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合同。2021年4月,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苏州某旅游公司主办的“江南文化戏曲节”连续多天出现了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表演节目,该表演节目中的角色造型、演出内容、宣传文案和图片等均与其创作的《寻找牡丹亭》高度相似,现场图片在多家网络媒体传播。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苏州某旅游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的侵权主张不成立,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节目《寻找牡丹亭》是以昆曲表演形象为基础,与提线木偶、高跷进行了组合,在具体的形象塑造上充分融合了具有现代色彩的元素。整体而言,《寻找牡丹亭》呈现出了与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不同的审美价值,创作者对整体表演形象的构思与塑造,以及对具体人物、道具的设计方面均有独到设计,表演艺术造型体现为一种动态的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被诉侵权表演在形象设计上,同样使用了提线木偶、高跷以及昆曲戏剧角色杜丽娘的组合,提线偶师的造型也仅有细微差别,与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被诉侵权表演的具体形式以及网络宣传情况,认定两被告共同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令两被告赔偿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优秀传统文化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公共空间表演历史悠久,可追溯至汉代的“百戏”。作为脱离传统舞台束缚的表演形式,在我国商业地产、旅游地产不断兴起和壮大的背景之下,公共空间表演已经从单纯的街头艺人、商场展演、花车巡游等简单形式,发展到具有高度创作化的艺术节,其中汇聚的各类公共空间表演节目已经具备了专业的文化艺术创作内容,蕴藏着巨大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人民法院在对著作权公有领域与独创性元素边界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首次对公共空间表演节目中动态表演形象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鼓励、激发文艺从业者在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创造新形式、发掘新内涵,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体验感。本案裁判对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化解公共空间表演节目知识产权维权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案件裁判获得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高度认可,被《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
09
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费某某司法罚款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司惩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司惩复1号
【案情简介】
苏州宣某光电科技公司系一种名称为“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以及眼科医疗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先后在侵权诉讼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构成侵权,并申请证人费某某出具证言。费某某陈述,2017年其向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治疗仪,愿意提供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从2017年就开始生产、销售具有能调节瞳距的双筒结构的治疗仪。法院向芯片生产商出具协助调查函,对于公证书所涉实物使用的芯片丝印进行时间溯源。该公司复函确定,该芯片的生产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期间,早于费某某出庭作证由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生产的治疗仪底板标注的出厂日期(2017年4月18日)。对此,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和费某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在两次现有技术抗辩中伪造治疗仪实物,费某某隐瞒治疗仪实物被改动的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上述行为属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故对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罚款60万元,费某某罚款5万元。
一审罚款决定作出后,被罚款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复议,驳回被罚款人的复议申请,维持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人进行反驳,均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当事人伪造证据,证人虚假陈述,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案中,法院以能动履职保障司法公正,通过开出“罚单”的方式,对当事人妨碍诉讼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性评价,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是推动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持续加大对不诚信行为惩罚力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司法担当。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10
何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969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何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境外“吃鸡外挂”运营团队勾连,通过搭建网站、采用比特币交易结算等方式,面向国内外玩家销售针对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旗下《和平精英》《PUBGMOBILE》游戏的外挂软件并进行获利。何某某负责外挂的销售渠道并对接作者团队,王某某负责外挂收入的资金结算。仅在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何某某、王某某销售外挂程序的违法所得已分别达到人民币1956万余元和978万余元,王某某还利用违法所得进行投资炒币。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外挂软件不存在对游戏客户端数据复制到自身软件中进行修改、并返回修改后的数据给客户端的行为;存在避开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专门为游戏采取的MTP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增加修改游戏记载动态库的数量、路径、或读写游戏的内存数据等方式,未经授权获取、修改上述游戏内存数据的行为,以实现“自瞄”“人物透视”“显示物资”等功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外挂程序通过破译并擅自使用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增加修改网络游戏记载动态库的数量、路径、读写游戏的内存数据等方式,未经授权获取、修改《和平精英》《PUBGMOBILE》网络游戏的内存数据,实现网络游戏本不具有的“自瞄”“人物透视”“显示物资”等作弊功能,破坏了网络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损害了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利益、信誉,以及网络游戏的正常市场秩序。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伙同他人发行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同时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及孳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检察院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最大“吃鸡”游戏外挂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游戏外挂”主要通过篡改游戏正常的设定和规则,大幅增强游戏角色的技能,使得游戏角色发挥出超越常规的能力。外挂程序实现作弊功能的技术手段并非传统方式,针对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外挂罪名选择难题,本案通过把握外挂行为的运行原理与实际产生影响,认为外挂程序未经网络游戏著作权人授权,获取、修改游戏的内存数据,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和信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裁判体现了当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规制恶意侵权行为的整体导向,以司法实践回应了新技术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对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案获评2023年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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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来源 | 知产力